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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2020年招生计划表,韶关学院2020年招生

更新时间:2022-09-26 15:22:08作者:chanong

韶关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韶关学院2020年招生计划表,韶关学院2020年招生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章XI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要求,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韶关大学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0576。

第五条学校地址:

总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大唐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邮政编码:512003

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号;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认证条件。发证学校名称:韶关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实际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届学校录取批次提前

第十六条我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软件技术专业开设四年制(4 0)本科协同教育项目实验班。学生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码、分班。根据协同育人方案,试点实验班学生全部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四年,学校设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发放、学位授予,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助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我校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专业、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开设了四年制(4 0)本科协同教育项目实验班。学生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码、分班。根据协同育人方案,试点实验班学生四年均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我院园艺专业和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作物生产技术专业开设四年制(4 0)本科协同教育项目实验班。学生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码、分班。根据协同育人方案,试点实验班学生四年均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省级及以上学生的奖学金和贷款,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助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通过《广东省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实施方案》录取到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他们必须与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送到定向县(市、区)指定的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有编制时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通过广东省公费培养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录取到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能转学或转专业,须由考生或考生本人(18周岁以下)与本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文科考生报考本科和专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时,必须参加高中阶段物理、化学、生物的考试,理科考生必须参加高中阶段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的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报考本科普通专业时至少有两科成绩达到C级以上, 且至少有一科必须达到c级,具体要求以今年广东省的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体育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报考本科层次艺术(含音乐、舞蹈、美术)专业,高考文科、文化类考生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普通高中考试,高考理科、文化类考生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普通高中考试;并且至少有两门科目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具体要求以今年广东省的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我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微调方案和调档招生计划比例。

第二十四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条件下,按照本人成绩、专业志愿、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文理类专业定级时,按照各省(区、市)定级规则定级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先安排排名靠前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则逐一查看学生后续专业志愿。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

在没有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区、市),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科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的顺序优先录取,理科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科目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体育、艺术类专业定级时,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定级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先安排排名最高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专业名额已满的,对该生后续专业志愿进行逐一核对。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

在没有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的备案规则进行备案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内蒙古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技术课成绩60%,其他省(区、市)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技术课成绩 2.5】当综合成绩相同时, 依次优先录取技术科目、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统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农村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和中小学培训试点专项计划

第二十八条校企合作(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示范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试行),只接收填报过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规则按照第25条的相关规则接受。

第二十九条我校与澳大利亚联邦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本科)、英国北安普顿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的“31”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与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的“22”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由无本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录取规则按照第25条的相关规则接受。

第三十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照考生档案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有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有空缺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三十一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三十二条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我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选课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课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公布的方案和浙江省相关办法执行。在江苏省,我校的录取原则是按照成绩第一、成绩第一、成绩第一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成绩为A A、A A、AA、AB、A B、A B、AB、B B、B B,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总成绩(含加分)由高到低排序。

第三十四条我校实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志愿范围内招生计划1: 1”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五条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试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在录取专业学习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三十七条经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检。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1)省级及以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兵役国家补偿助学金、广东省新生助学金、广东省大学生免学费助学金。

(2)学校与社会:励志奖学金、德生奖学金、雷奖学金、港刘子英奖学金、奖学金、邓安堂奖学金、奖学金、军分区奖学金、夕阳红奖学金、特殊困难临时助学金、勤工俭学奖学金等。经济特别困难的大一新生可以申请校旅费补助。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或在我校申请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为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免利息,毕业当年开始还利息。毕业三年后,他们开始分批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四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51-8120066

川:0751-8120068

电子邮件:sdzsbzsk@163.com

学校网站:http://www.sgu.edu.cn

网站:http://zs.sgu.edu.cn

第四十二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联系人:齐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件:sdjw@sgu.edu.cn

第二章XI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23年夏季本科高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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