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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收藏》GB 55036-202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全文

更新时间:2022-12-14 18:30:49作者:自考头条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推荐收藏》GB 55036-202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全文

GB 55036-2023

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了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自主制定招聘性标准的长远目标。 明确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对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定和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的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涵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目规范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对象,以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要工作,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具有共性、共性的重大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的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化和提高效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规模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完全的生产或者服务能力,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项目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与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局及规模相协调的统一技术要求,考虑供给能力的合理分布。 (提高相关设施建设总体水平。 项目的功能主要规定项目的构成和用途,要求明确项目的基本构成要素,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项目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坚韧、智慧、宜居、公平、高效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管控底线要求,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拆除等建设活动必须全过程严格执行,其中,现有建筑改造项目(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工程建设标准经过实践验证,是保障满足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必须执行。 在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选择有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达到更优化或更高水平。 推荐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当及时修改,并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目的1总则2基本规定3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泡沫喷雾灭火系统7固定火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8气体灭火系统9干粉灭火系统10灭火器11.1一般规定11.2防烟11.3排烟12火灾自动报警

1总则1.0.1为有效发挥建筑施工中消防设施的作用,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施工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有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当进行论证,满足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0.1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当能有效控制或者扑救建筑物火灾; 防护冷却或防火隔离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消防供水和消防设施应具有火灾时可靠运行并按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应能及时启动与火灾检测联动的控制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 2.0.3消防供水和消防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当适应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和应用环境条件,并符合消防供水和消防设施稳定可靠运行的要求。 2.0.4消防供水和消防设施中处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消防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应符合施工要求。 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进行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验收的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对其安装质量、系统和设备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消防供水和消防设施中的供水管路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路,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清洗。 2.0.7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检查。 检查结果需要明确的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 2.0.8消防设施的施工、验收过程必须有相应记录,并存档。 2.0.9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必须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停用、拆除、移动。 请勿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灭火设施或经确认不符合持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 2.0.10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与环境相区别的明确标志。 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晰、易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 在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中,请采取防止误操作和破损的防护措施。

3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系统3.0.1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水消防系统设计的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0.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不低于0.60MPa。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供水系统,必须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对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市政供水管网工作压力确定; 3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应取消防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之和; 4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零流量时水压与消防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压力两大值。 3.0.3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供水管网,平时运行压力应不低于0.14MPa。 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出水流量不低于15L/s,供水压力(离地)不低于0.10MPa。 3.0.4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筑物外墙、外缘和道路沿线距离应符合消防救援时消防车安全、便于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防回流器时,应在该防回流器前增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3室外消火栓流量,对应建筑物持续火灾(应符合时间内灭火、火控、冷却和防火分区要求)。 4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超过30L/s的,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0.5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由相应建筑物在火灾中延续。 应符合时间内灭火、控火要求。 2环状消防供水管路应至少有两条供水管路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 其中一条供水管道封闭时,剩余供水管道仍应能保证所有室内消防用水量。 3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地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每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便于使用、维护。 3.0.6室内消防供水系统由生活、生产供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回流措施。 采用有空气阻隔的防回流器时,该防回流器应当安装在清洁卫生的地方,其排水口应当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3.0.7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应符合水性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水量应满足水系消防设施设计续供水时间内最大用水量要求; 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作为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者人工水池、水塔等,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和通行,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3.0.8消防水池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消防水池采用双系统消防供水,火灾中连续供水能够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有效容积应50m。 其他情况下,应不小于100m。 2消防用水和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用于其他用途。 3消防水池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全部利用,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泵吸水口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泵最低水位下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消防水池水位应能在当地和消防控制室显示。 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采用间接排水。 3.0.9高层民用建筑、三层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的其他公共建筑,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的,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3.0.10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消防所需水量。 2进出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人孔和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自行关闭; 3高位水箱之间安装时,水箱之间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得低于5; 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3.0.11消防泵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泵应确保火灾时能及时启动。 停泵必须人工控制,不得自动停泵。 2消防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供水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 3消防泵配备的驱动装置功率应满足所选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意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要求。 4消防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直接从市政供水管网吸水的消防泵,其出水管应设置空气隔绝的防回流器。 5柴油机消防泵必须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泵随时自动启泵并在设计的续供水时间内持续工作的要求。 3.0.12消防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泵控制室或消防泵室内。 其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 如果位于消防泵房内,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消防泵控制柜平时消防泵应处于自动启动状态。 3消防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紧急启动泵的功能。 另外,对于机械紧急启动泵,消防泵应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3.0.13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得小于消防供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 并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满水的要求。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为: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空间高度及储物高度4.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装快速反应喷嘴早期控制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4以上70以下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环境温度低于4或超过70的地方,请采用干式系统。 3替代干式系统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管道充水的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或部位应采用淋雨系统: 1 )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嘴无法及时覆盖喷水器有效着火区域的地方或部位;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需要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 )重大危险级级场地。 4.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符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隔离的要求。 4.0.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于灭火时,不低于1.0h,对于部分应用系统,不低于0.5h。 2用于防护冷却时,应不低于设计所需的防火冷却。时间; 3用于防火分区时,防火分区设计耐火:应不低于时间。 4.0.5洒水喷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喷洒头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效喷洒器和覆盖所有可燃物或保护对象的要求。 2淋浴喷头周围无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喷管工作压力0.05MPa; 4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场所内的喷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喷嘴堵塞。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物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嘴; 6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头。 4.0.6按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设置DN25试水阀。 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4.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形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采取措施确保信号阀或阀位始终处于开启状态。

5泡沫灭火系统5.0.1泡沫灭火系统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和连续供应时间,应符合有效灭火或火灾控制的要求。 5.0.2保护场所使用的泡沫液应当适应灭火系统的类型、灭火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扑灭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保存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耐溶解水成膜、耐溶解氟蛋白或低粘度耐溶解氟蛋白泡沫液; 3采用非进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采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海水作为系统水源使用时,应使用适合海水的泡沫液。 5.0.3储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水溶性可燃液体和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罐,为液上喷射系统; 2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罐和内浮顶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罐,设置发泡炮的,发泡炮应当是辅助灭火设施; 4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罐,安装泡沫枪的,泡沫枪应当为辅助灭火设施。 5.0.4储罐或储罐区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保存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用量,储罐内用量、该储罐的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余量三者之和应不低于最大储罐所需的泡沫混合液用量。 5.0.5固定顶罐低倍液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每个泡沫发生器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导至防火堤。 立管以外的泡沫混合液配管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5.0.6储罐或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消防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至保护对象时,时间不应大于5min。 在储罐或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泡沫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泡沫站严禁设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内; 3防火堤附近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m。 5.0.7设置完全淹没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的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须为封闭或有固定围栏的区域。 泡沫围护应在设计灭火时间内具有阻止泡沫溢出的性能。 2补偿系统泡沫液量中围护不封闭开口产生的泡沫损失; 3利用室外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域应设置排气口。 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和其他有害气体回流至泡沫发生器的进气口。 5.0.8对于中等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部分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手动控制的固定式部分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5.0.9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并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6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6.0.1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应强度、持续供应时间和响应时间,满足系统有效灭火、防火、防护冷却或防火隔离的要求6.0.2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水量和水质,应当符合系统灭火、扑火、防护冷却或防火隔离,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6.0.3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必须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6.0.4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6.0.5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雾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能直接喷雾并覆盖保护对象。 2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喷雾头的有效射程; 3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离心雾化型喷雾头; 4喷雾头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不低于0.35MPa; 用于防护冷却时,请控制在0.15MPa以上。 6.0.6水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保水雾均匀,保护区域完全覆盖; 2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雾。 不能保证的应采取补偿措施; 3使用环境可能造成喷头堵塞的地方,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0.7水雾灭火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数据库、档案库、文化财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不少于30min; 2油浸变压器室、轮机室、柴油发电机室、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易燃液体的机械设备之间,不得小于20min; 3厨房内的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处的火灾,不得少于15s,并持续喷吹冷却水。时间必须至少15min。 6.0.8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必须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 过滤器的网眼孔径与机头的最小节流孔径之比必须在0.8以下。

7消防炮固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7.0.1消防炮固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必须符合防护对象火灾灭火和控制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和泡沫炮灭火系统能扑救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质7.0.2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供水系统。 此外,消防炮安装地点应设置消防泵启动按钮。 向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灭火供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 7.0.3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避免消防炮射流被建筑结构和设施遮挡。 7.0.4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其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要求。 2消防炮应设置在受保护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炮塔应做好雷击防护,设置防护栏和防护水幕。 防护水幕总流量不得低于6L/s。 7.0.5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适合环境条件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 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的喷射反力和使用场地的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7.0.6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启动向炮口喷水或泡沫时时间不超过5min,固定粉炮灭火系统启动向炮口喷水时时间不超过2min。 7.0.7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应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用水连续供应时间,对室内火灾不低于1.0h; 室外火灾时,请控制在2.0h以上。 2消防及冷却用水供应强度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并符合灭火、控火要求。 3水炮灭火系统总流量不得小于系统内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消防用水计算总流量和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 7.0.8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1泡沫混合液总流量应不小于系统内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应强度之积两大值。 2泡沫液储存总量不得少于计算总量的1.2倍; 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7.0.9固定干粉火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储量、连续供应时间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干粉连续供应时间不低于60s; 2干粉储存总量不得少于计算总量的1.2倍; 3干粉储存罐为压力罐,应满足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干粉驱动装置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额定充压不低于15MPa; 5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别安装。 7.0.10消防炮灭火系统上固定的阀门应设有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7.0.1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自动灭火系统中单炮流量对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 工业建筑的,不得低于30L/s。 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3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消防控制室的手动控制和现场的手动控制对自动控制应该有优先权。 4自动灭火系统和喷射式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探测到火源后,至少有两台灭火装置确定火源扫描位置,至少有一台、最多两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能到达火源。 5抛撒式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探测到火源后,火源探测装置对应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其中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射流能够到达火源。

8气体灭火系统8.0.1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总是用于有人停留的地方。 8.0.2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防护区围护结构的抗超压性能应满足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泡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性的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密闭性能应符合灭火剂设计浸泡(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灭活浓度的要求; 3防护区域门应向疏散方向开放,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8.0.3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 :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不少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不少于34%。 2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不得低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灭活浓度不得低于灭活浓度的1.1倍; 3在经常有人居住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于人体毒性反应浓度。 8.0.4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少于该系统保护的所有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8.0.5灭火剂喷雾时间和浸泡时间应符合有效灭火或灭活要求。 8.0.6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 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间差应不超过2s。 8.0.7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喷嘴布置应符合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 其喷流方向不能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 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在灭火剂淹没范围内。 8.0.8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应在启动前联动,并能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8.0.9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及组件、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系统运行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 灭火剂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标识功能,管网系统内封闭的管段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 安全泄压装置应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 泄压方向请勿朝向操作面或人员避难通道。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必须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入室外。 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8.0.10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预制装配式气体灭火系统需要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9干粉灭火系统9.0.1完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以下规定: 1系统工作时防护区无法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面的位置。 其总面积应不超过该防护区域总内表面积的15%; 2防护区域门应向疏散方向开放,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局部使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空气流速2m/s; 2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无遮挡物; 3易燃液体保护对象液面至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9.0.3干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运行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连续喷雾应符合以下规定时间不能超过30s; 2室外部分应用干粉灭火系统时,干粉连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60s; 3在有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持续喷雾干粉。时间不得少于60s; 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时,干粉连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s。 9.0.4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 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间差应不超过2s。 9.0.5粉末灭火系统配套分配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少于该系统保护的所有防护区中灭火剂储存量最大的。 9.0.6干粉灭火系统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藏瓶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单孔直径不小于6mm。 9.0.7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受保护气体、液体来源的功能。 9.0.8人员经常停留场所使用的干粉灭火系统应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其他情况下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10灭火器10.0.1灭火器配置类型应当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型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当选用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型火灾场所请选择适合b型火灾的灭火器。 b型火灾现场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选择水性类型灭火器时,请选择不溶性灭火器。 3 C类火灾的场所请选择适合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当根据金属种类、物质状态及其特性,选用适合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的地点应选择适合e类火灾的灭火器。 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灭火时不能切断电源的地方请勿用灭火器带电救援。 6 F类火灾场所请选择适合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布置地点有多处火灾时,选择能够同时灭火该地点所有类型火灾的灭火器。 10.0.2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受保护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之处至少在一个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标准应当符合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10.0.3灭火器配置地点应按计算单元计算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单元内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可燃物的分布情况确定。 所有安装地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水平总和不应小于计算单元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水平最大保护面积之比。 部署在21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得少于2个。 10.0.4灭火器应安装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 另外,不影响人员的安全避难。 如果需要安装在视线障碍的安装点,请设置明显的标记,以指示灭火器的位置。 10.0.5灭火器不得安装在可能超过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方。 请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10.0.6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型、危险等级和建筑物总平面布置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验证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10.0.7灭火器应定期维护、修理、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同等替代原则更换。 10.0.8筒体锈蚀面积不小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缸盖有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简体字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无间歇喷射机构的便携式灭火器; 6生产单位名称及发货:无法确认时间。 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无法识别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上有焊锡、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毁了; 发货:达到或超过时间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11防烟排烟系统11.1一般规定11.1.1防烟、排烟系统应符合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11.1.2防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措施。 系统中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符合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11.1.3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另外,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 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11.1.4加压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压条件下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11.1.5加压风机、排烟风机、辅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配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打开时,对应的加压风机可以联动启动; 当任何排烟阀或排烟口打开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辅助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11.2防烟11.2.1以下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11.2.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2梯段之间由防火隔墙分隔的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共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各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纵向分段独立安装,每级系统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11.2.3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与共用前室共用前室应具有面积不少于3.0的可打开外窗或开口。 11.2.4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疏散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其可开放有效面积不得少于避难区域楼面面积的2%,且各朝向面积不得少于2.0。 避难硐室至少一侧外墙有可开启的外窗,其可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得少于该避难硐室楼面面积的2%,且不少于2.0。 11.2.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 不同部位的残压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前室、合并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逃生通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通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11.2.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防火分区内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所有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火灾层及其相邻上下各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前室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风机11.3排烟11.3.1相同的防烟分区应采用相同的排烟方式。 11.3.2安装机械排烟系统的场地应结合该场地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当符合有效积聚烟气、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11.3.3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纵向分段独立安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各阶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当不超过50m,住宅建筑各阶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当不超过100m

11.3.4兼作排烟通风或空调系统,其性能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1.3.5以下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应在280时自行关闭,并具有联动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辅机的功能。 1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水平管段; 2一个排烟系统由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承担;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 11.3.6除地面建筑通道或地面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安装排烟系统的场地应能从室外直接进气补风。 并且风量和通风口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 系统应具有控制火灾自动检测报警或手动辅助报警、相关系统设备紧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12.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12.0.3火灾报警区域划分应符合相关控制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 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12.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各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公共汽车在穿越防火分区的地方应设置公共汽车短路隔离器。 12.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 火灾声、光报警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声、光报警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要求。 各报警区域内火灾报警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但不得低于60dB。 2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3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警; 4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报警器应具有语音同步功能。 12.0.6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安装场所火灾初始特征参数的感知报警要求。 12.0.7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至少应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2.0.8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与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得越过避难层。 12.0.9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当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12.0.10消防控制室内应设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能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必须是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2.0.11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逻辑乘积。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控制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能接收该联动反馈信号; 3控制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一致。 12.0.12联动控制模块严禁安装在配电箱(箱)内。 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能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2.0.1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得直接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相连。 12.0.14电气火灾监测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测探测器的安装不得影响所在位置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12.0.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接线。 同一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 系统中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型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的线管内或同一管道的不同插槽内。 12.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报警总线、消防紧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在B2级以上的铜芯电线电缆。 12.0.17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使用电源插头。 12.0.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安装场地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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