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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提高就业稳定性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2-12-14 20:41:59作者:自考头条

锦州市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提高就业稳定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9 ) 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 2020 ) 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1辽政发( 2020 ) 9号)精神,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一.支持企业和个体雇主稳定就业

(一)落实支持企业稳定工作政策。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不裁员或坚持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要适当放宽稳定业务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零售等重点扶持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对因供应保障遭受损失的企业予以倾斜扶持,返还标准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稳定返还这些企业失业保险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零星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在抗疫期间申请稳定离港,裁员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加大稳定返还失业保险力度,对不裁员或裁员较少的中小零星企业,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运营成本。 加强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雇主的保障性金融政策服务,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按照规定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降低零担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优质创业项目进行反担保鼓励引导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基金、支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可以按照规定逐步减免社会保险费,实行企业放宽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逐步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顺延减免期间企业接收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总费率1%的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削减政策将持续到2021年8月31日。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雇主可以参照享受创业带头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租相结合、弹性年供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提供租金优惠。 为减轻企业和个体雇主的税费、房租、水电等负担采取了许多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落实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机制协调”行动计划,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集体协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稳就业报酬、调工时、轮休、岗培训等方面的协商,实现经济高效指导依法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情况,对拟进行经济裁员的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省)直有关单位,市总工会〕

二.开发更多工作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四)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完善市场信息沟通、收益共享等机制,鼓励市内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外迁地区对接,摸清意愿转移的企业名单。 构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宽销售渠道。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充分挖掘内需。 加快家务服务业提质扩能,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 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人群提供服务。 建立居家重点人群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将养老服务基础保障和精准扶贫政策对接,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保障全市城乡贫困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和经济困难的老年、独居、空巢、 对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集老年动态管理数据库、老年能力评估分级档案、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设施于一体的养老“关爱地图”。 通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家电、家电产品消费更新,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产业和投资提高就业能力。 开展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价,明确重大产业规划就业目标,优先投资推进就业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按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在公路、铁路、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按20%按条件按规定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建设首批投资50亿元的30个项目,做好后续批次项目储备。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等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中蒙俄经济走廊锡赤朝锦陆海通道建设。 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加快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支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稳步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提高外贸服务质量。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处理。时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处理。时间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加速20%。 支持开展海关税费保障保险试点,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 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锦州海关、锦州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培育新动能。 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加强人工智能、产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 落实首个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联合技术攻关和海外投资。 落实好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照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市(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九)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在环评、审批等领域着力改革“管服”,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发挥零星企业名单系统作用,推动扶持政策落实落地。 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高频“最多跑一次”工作,年底前公布第二次高频“最多跑一次”名单。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生产、配送抗疫应急物资,在抗疫期间新招用职工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名新招用人员按规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贴。 向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就业成功的人才服务机构的,按企业新录用人数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才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日原则上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在补充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后进行。

对注册失业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3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补助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中补助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完善政策措施。 将20岁以下志愿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

支持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鼓励各类企业、高校、培训机构开展网上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推行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校奖助学金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推进锦州市技工学校职业教育统筹招生平台。

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公共实习基地和产教融合实习基地建设。 在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省、市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作用的基础上,新建5个市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院校和继续教育基地,做好省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 鼓励设备设施、教师、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享。 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政策力度,及时编制和发放急需的职业目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办公室、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加大全市“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需提供精准服务。 在建立省级优秀孵化基地的同时,支持我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补助办法从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实际支出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待省级文件出台后确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 对疫情期间入驻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特别奖中补充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支持新的就业形式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场经济”和平台经济。 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管理模式,确保自由市场、摊贩群等经营基地。 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建立平台从业人员与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制度化、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 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以延长一年,实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精准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突出锦高中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完善入伍优惠措施,继续增加高校毕业生入伍人数。 国有企业近两年连续扩大大学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擅自毁约,不得以本企业实习期作为聘用入职的前提条件。 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资金补助和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活动力度,优先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退出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大学毕业生从事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 引导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以及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工程、中小微型企业就业创业。 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对我市高校湖北籍2020年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 将2020年、2021年毕业年级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和专业转化与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 因疫情影响学徒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学徒机构补贴期限。 学徒协议确定的学徒期不满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学徒机构所有期限的学徒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锦州军区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 让返乡农民工就地参与农业生产,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

鼓励农民工返乡返乡创业,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单位或个人为主提供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安排和农民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扶贫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范围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籍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注册失业人员中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现役军人配偶参军入伍在包括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内的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可以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动态调整。 对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参加职业培训、鼓励吸纳企业、支持灵活就业、支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早日实现就业。

注册失业期间不能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复员干部)、县级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累计两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办公室、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根据就业情况变化、资金承受能力和全市需求,制定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岗位数量和种类,及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布局对象等。 阶段提高3个月临时公益性岗位发展比例。

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全市公益性岗位规模按2019年底实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新开发撤出的公益岗位上线发布后将统一归集省级和国家。 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和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政策享受期一年,实行期为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长后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重新计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其中,零就业家庭、重度残疾人、法定退休年龄未满5年的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继续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加强失业人员服务保障。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在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失业登记申请可以线上和线下结合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就业服务全市共享。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给临时生活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和家庭,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立即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尚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等情况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尚未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快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 充分利用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开放网上失业登记,推进网上就业服务和助学贷款申请。 各县(市)区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 )网上失业登记)审核及上报工作。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劳动者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数据对比工作,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建设岗位信息公开平台,加快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公开和归口。 积极组织网络招聘,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招聘网站作用,增加网络招聘活动,推进远程面试,开拓校园招聘区域,推进校企在线对接,严审核职场信息,免费提供优质服务。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在开阔、开放的地方组织露天招聘会。 发挥锦州教育资源丰富优势,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适时组织开展辽西五市高校毕业生招聘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加强常态化管理服务。 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运营能力提升规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服务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 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调整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根据服务人数、效果和成本等因素对就业创业服务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各县市管委、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就业的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把抗疫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 市县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配合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巩固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责任,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 跟踪重大项目、重大项目、专项治理对就业的影响,涉及企业关闭搬迁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职业技能行动专项核算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特别奖补助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定就业支出。 加快失业保险市级实质性统筹,5月底前完成。 11月底前,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余额要消化80%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完善就业状况监测机制。 持续掌握就业规律统计,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和企业用工调查,提高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 加强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研判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锦州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明确稳就业风险防范工作责任,督促落实机制,把稳就业纳入“抓落实、强就业、强就业”专项行动,重点促进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人群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 对不履行职务、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依法严格问责。 要完善稳就业预警应急预案体系,第一,处置规模性失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理中可根据需要统一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完善表彰激励机制。 参加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整理总结、评选宣传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经验、先进单位和典型人物事迹。 完善激励办法,完成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力度大、促进重点人群就业创业等任务较好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及时予以表彰和激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六)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宣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 牢牢把握发布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主动权,做好舆论研判,建立重大舆论沟通协调和应急机制,消除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责任单位:市新闻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此前在新冠灾祸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锦州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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