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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0 14:08:15作者:自考头条
资料来源:和平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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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和平法院公开审理了韩某、只某和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 被告韩某为了找到合适的工作,伪造某学校印章并编造虚假学历,只有某和宁某积极帮助韩某伪造印章。 经审理,和平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款。
01
事件的再生
事件详情
2018年7月,正在找工作的韩某发现,一家保险公司正在招聘,觉得招聘岗位的各项工资待遇都不错。 不过,该公司招聘要求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自己的中专文化程度达不到要求,虽然很不甘心,但还是放弃了全心全意的工作,“灵机一动”打算办一份假学历证书来应聘。
说要做就做,韩某只联系朋友某,只委托某伪造某学校印章办虚假学历证明。 此后,只有某某通过宁某联系“周某”(另案处理)伪造印章。 最终只有某嫌疑人提供了印章模板,以50元的价格伪造了某学校的一枚印章。 韩某将此印章盖在本人制作的“在某学校半脱产大专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学历证书上,持此证书进入应聘公司。 2019年4月东窗事发,韩某、只某、宁某3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同年12月,和平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三被告人供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款1000元。 被告人仅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宁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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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注释
案件注释
本案中,韩某为了找到合适的工作,伪造某学校印章制作假学历证明,其行为构成事业单位伪造印章罪,只有宁某和宁某知道韩某想伪造某学校印章,并积极帮助韩某沟通伪造的相关事宜3名被告有自首情节,并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体文书,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共同犯罪中3人的作用地位、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对3名被告人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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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伪造印章罪,但很多人不理解这个规定。 我认为谎报学历只是一种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 事实上,网上、网上办假学生证、取得各高校假学位、获取假事业单位公文,往往伴随着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此外,还存在伪造学历证书、丢失学历证书后伪造相同学历证书的情况,这些行为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请记住诚实求职,在正规部门办理签名手续,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去伪造印章。 不要让小小的失败或伤害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