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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1 01:51:34作者:自考头条
本报讯记者刘洋通讯员田荣白涛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因盗窃事故触电身亡,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和被盗冷链公司赔偿。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2日,张某同文某、康某驾驶小型货车从重庆市巴南区到綦江区收购废品。 途中,3人发现路边有箱式变压器,属于冷链公司。 康先生下了车,观察情况等待盗窃,剩下的两人在路边放风。 康某在盗窃箱式变压器过程中触电,张某和文某发现后将其带离现场送医,康某在送医过程中死亡。 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文某二人给予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2022年1月,康先生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和冷链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后承认,冷链公司拥有并使用事发时围墙内的变压器和其他设备,因此,本案的损害责任主体体系冷链公司不是电力公司。 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者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结果有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情形的,冷链公司对康先生触电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康某在盗窃箱式变压器过程中触电身亡,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的认定。 此外,考虑到张某、文某发现坎某触电后送医,民警前往现场勘查,或带着张某指认现场,这些人也多次到达坎某触电地点,没有发生触电事故,原告说的坎某在厕所里说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冷链公司不应为死者康某触电身亡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