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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1 15:09:02作者:自考头条
资料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办公厅继续教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
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高等学校、部省共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立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了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需要,与校外其他法人(以下简称基地) )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合作,依托设立基地的地点、人员、设施等资源,以招生广作为开展学生服务和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各地高校要充分认识、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强化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高校在管理能力范围内设置有限、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置数量和范围。 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办学基地。 中央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高校要聚焦“一流”,积极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需设立的高校要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不减。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可以跨省设立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当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教学点。 对于承担对口合作、培养行业人才缺口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相关手续跨省设立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优势专业。 设置场所原则上应当是设有普通大学、职业大学、成人大学、开放大学和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确实根据需要,高校也可以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校外教学点,但不得只招收本企业内部员工,面向社会招生。 高校要开展送教合作办学,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实施有力的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3年以上,同时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证书)作为设置单位,总体数量不减反增。
三、坚定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高校应当秉承公益性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育基地建设列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高校与基地设立机构之间的责、权、利。 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体制,会同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育现场检查评估,及时堵塞风险漏洞。 对有违规行为、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停:对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要配合点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合作,也不得放任“订购外设”等违规行为。 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高校,采取校本部集中面试和在线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职责要求。 高校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通过与下设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职责及其权利和义务,明确中止合作协议的情形等。 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置单位的有关政策制度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登记等工作; 落实配合完成有关教育组织、学生活动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负责协助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老师、辅导员等推荐和管理好的场所、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教育、物流、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定期自查承担的辅助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工作检查。
五、落实精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 高校要根据国家专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和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 要根据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配备专门的兼职教师、助教队伍,定期组织校外教学点的教育和对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主讲教师均须由高中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的指导教师由高中选派,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也可由高中认定选择。 国家开放大学主讲教师由总部和支部正式聘用,指导教师可由支部认定选择。 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师德师风、职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严禁对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育能力的人进行授课和指导。 高校要严格学风考纪和考勤,严格毕业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当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评审。 原则上,本科学生必须全员答辩。 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笔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授予学位,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 高校(招生为加强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制。 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者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办)招生宣传; 不得提供“替考”、“替考”、“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高校统一管理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学籍登记,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七、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高校应当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坐等。 高校不得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费,不得超过标准收费,严禁设积分、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学费必须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预缴分摊。 高校支付给设施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 外聘教师、补习教师的学费、劳务费等奖金统一由主办大学财务部门实际支付。 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场教师的报酬由总部、分部财务部门分别据实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校外教学点宏观管理政策,统一领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一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会同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当地高校跨省设立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 高校负责我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协调和管理。 设立与高中合作进行校外教场日常管理的据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
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 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对省域内各类高校校外教学点接收的数量和开设专业数量等做出上限规定,统筹规划省域内校外教学点布局。 对高校报送的校外教育处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手续是否规范、材料是否实际完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相符等。 对备案的校外教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校外教场准入、评估、奖惩、退出、责任追究制度。 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生源买卖、替考等违法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 校外教育现场有违规办学、指定周边网点、恶性招生、哄抢养车费、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非法买卖学位、履职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要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对高校予以批评,限期整顿和撤销校外教育现场受到招生等处罚,将相关学校单位列入“黑名单”
十、加强组织实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和整改。 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和备案工作。 本通知书下发前已在各地备案,对不符合本通知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以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整改,过渡期停止招生,但可以为原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过渡期结束后,取消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在校学生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院校妥善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