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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2 04:44:00作者:自考头条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利润高的政策,一文就明白了!
0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定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清理或裁员比例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比例低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稳定返还失业保险。
大型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以下返还,中小微型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最高90%。
参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雇主实施。
在实行上述稳定就业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余额准备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为止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请即享”经营新模式,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在没有零星企业进入公众账户的情况下,可将资金直接返还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账户
02扩大技能提升补助金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照初级(五级) 1000元以下、中级(四级) 1500元以下、高级(三级) 2000元以下的标准申请技能提高补贴。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继续放宽一年以上,直到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人均享受补助金的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为止
03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04
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以将失业保险基金继续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项支出。
在实行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准备期不得少于2年。
05发放一次性培训补助金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以上中高风险疫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零星企业,每名参保职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根据本企业失业参保人数直接发放补贴,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明、职工名册及生产经营状况证明。
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
失业保险将稳定归还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06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准备期满2年且职业技能提升工作专项账户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生活稳定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到职业技能提升工作专项账户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这项政策的提取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为止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实施07贴现率和社会保险费放宽政策
继续执行一年逐步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放宽政策。 其中,养老保险费放宽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放宽期限不超过1年,放宽期限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雇主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补缴缴费用到2023年底。
08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充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参加保险未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给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参保失业人员。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划转余额准备期不满2年的省,可以结合本地区就业情况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为止
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代缴、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正常生活保障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提高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网上申请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请。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