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考生的权益,提高考试质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多方共同努力,特制定本办法。
![全国会计考试资格评价网准考证打印](https://www.51zkw.cn/d/file/autopic/10/2023-01-24/229591d1.jpg)
一、准考证的内容和样式
- 准考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系)专业、学历学位、预报名序号、考生照片及考生签名。
- 准考证样式如下图所示。
- 准考证上应印有“全国会计考试”字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
- 准考证由参加预报名的地方或者单位领取。
- 准考证遗失后不得补办。如有必要补办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经批准后方可补办。补办的准考证应当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制作,并在原来的“备注”栏内注明“补办”字样。
- 如对准考证内容有异议,应当在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向发放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如仍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应当向当地省(区、市)会计师协会申诉。对申诉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申述材料或者递交的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申述材料,省(区、市)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述人。对省(区、市)会计师协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向中国会计学会采取上诉。对中国会计学会采取上诉不能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材料或者递交的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上诉材料,中国会计学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述人。对中国会计学会采取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对考生信息有异议或者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通信地址或者相关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书面告知所在省(区、市)或者直隶省(区)教委(教师专业骨干教师工作委员会)或者直隶海南省教委(海南省教师专业骨干教师工作委员会),并同时书面告知全国会计考试网。
- 准考证应当在考试当天持证入场,进入考场后应当将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系)专业、学历学位填写在答题卡上。如果准考证遗失,可以凭借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但是需要向监考人员提供有关信息并签署相关声明。
- 准考证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保留,以备查验。
- 对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伪造或者变造准考证的,取消其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资格,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同一个人在不同省(区、市)重复报名的,取消其报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