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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01 11:47:59作者:51data
记得以前,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时候,笔者即将成年,很多朋友的父母都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以至于我的朋友有了一个年龄差距较大的弟弟妹妹。现在,随着“三孩时代”的到来,一些来自原独生子女家庭或二孩家庭的孩子,必然会因为这一政策而有一个年龄差距更大的弟弟妹妹。由于兄弟姐妹年龄差距较大,很有可能哥哥姐姐在工作的时候,弟弟妹妹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甚至父母在生弟弟妹妹的时候年龄更大,这就可能导致父母到了退休年龄,弟弟妹妹却还未成年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劳动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的哥哥姐姐是否有义务赡养弟弟妹妹呢?
关于这个问题,2020年9月,有这样一个司法案例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丽丽的父母是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几年前他们生了第二个孩子,但现在因为身体条件和经济状况,他们无力抚养好孩子,所以他们希望女儿丽丽抚养弟弟。然而丽丽才22岁,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他大学四年也是靠奖学金和助学金完成学业,所以丽丽强烈反对父母的提议。于是,丽丽的父母将丽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他们要求丽丽赡养弟弟的请求。最后,法院判决丽丽父母胜诉,丽丽作为姐姐,要赡养弟弟。那么,为什么丽丽有赡养弟弟的义务呢?
055-79000第1075条:有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的义务。根据该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成年的兄弟姐妹赡养弟弟妹妹有三个条件,即“兄弟姐妹应当有经济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弟弟妹妹未成年”。
首先,“兄弟姐妹要有承受能力”。负担能力是指兄弟姐妹有稳定的收入,在能够维持自己生活的基础上,有足够的资金周转。如果兄弟姐妹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或者只能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他们就没有赡养兄弟姐妹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由于丽丽已正式工作,且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法院有理由认定丽丽经济实惠。
其次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其中“无力赡养”一般是指父母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照顾子女,比如无法劳动或者因犯罪入狱等。如果他们的收入比较低,经济条件不好,他们就没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赡养年幼和未成年的子女,也就是说,如果他们的父母退休了,不再工作了,但是他们有一份足额稳定的养老金来维持生活,他们也是有能力赡养的,他们的兄弟姐妹是不会负担的。本案中,丽丽的父母是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由于身体状况原因,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足够稳定的收入,无力抚养年幼的孩子。
最后,“兄妹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以,如果兄妹已经年满18周岁,即使不能养活自己,兄妹也没有赡养义务。本案中,丽丽的弟弟才两岁,远低于成年人的年龄门槛,所以丽丽的弟弟是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丽丽赡养弟弟是法定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成年兄妹都需要赡养弟弟妹妹。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例:成年的兄弟姐妹要求兄弟姐妹支付抚养费,这一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比如案例一:(2020)辽0102第1229号案件摘要:原告系成年人,患有精神二级残疾,慢性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双亡。她请求法院判决她哥哥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800元。案例二:(2018)云0421民初239号案件摘要:原告为二级残疾成年人,无配偶、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她有一个年迈、虚弱、无能的母亲。因此,她诉请法院判决她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哥哥履行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原告要求弟弟妹妹尽抚养义务,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原告均为成年人,原则上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的规定,不符合成年兄弟姐妹赡养的第三个条件。但他们为什么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让自己的兄弟姐妹尽到了赡养义务?
首先,你可以理解案例一法院判决的理由:“根据法律精神,本案原告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患有各种疾病。仅靠低保是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医疗支出的。被告作为原告的哥哥,且具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应当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因此,虽然原告不符合《民法典》第1075条的相关规定,但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意图和法律精神,原诉请求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原告患有精神二级残疾,很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需要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需要在法定顺序中担任原告的监护人。但原告无配偶、无父母、无子女,故哥哥被告与顺序中其他近亲属一样成为原告的监护人。因此,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但在案例2中,原告虽为肢体残疾人,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成年人。因此,从其民事行为能力来看,原告不需要监护人监管。那么,为什么法院仍然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呢?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履行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同时,残疾人的法定赡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原告无配偶,无父亲,无子女。她虽有一母,但母亲年老体弱,自身生活困难,无力赡养原告。因此,原告的法定赡养人自然站在了作为原告兄妹的被告的立场上,故三被告需要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只有满足了《民法典》第1075条的三个条件,才要求成年的兄弟姐妹对年幼的兄弟姐妹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弟弟妹妹身体残疾或者精神残疾,导致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即使弟弟妹妹成年,仍然需要合并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