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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

更新时间:2023-01-05 15:31:12作者:51data

央视网消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企业应严格遵守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高2022年年报质量。全文如下:

财会[2022]32号

四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施,全面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管理和指导,扎实推进相关企业做好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会计审计工作。近年来,他们就加强会计审计监管、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等问题作出了重要指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其关联交易和事项,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基本保证。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严格,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履行不到位等。2022年是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近年出台的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标准综合执行质量的关键一年。企业年报的信息将直接反映上述准则的实施效果;2022年是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关键之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将直接影响常态化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地效果。目前,企业正处于编制2022年年报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做到提高,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督促有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

二、编制2022年年度报告应关注实施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和生成会计信息的唯一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向相关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上保持一致,不得对外提供不同口径的财务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得编制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在此基础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停产期间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比如企业因需求不足停产,或因事故停止维修,相关生产设备应继续计提折旧,计入营业成本。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14]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14]11号)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企业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就其是否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作出适当判断,而不是基于个别事实如撤换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减被投资单位股份等作出判断。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相关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房地产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从而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在附注中披露房地产转换情况、原因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等相关信息。比如,企业将自有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要根据业务的本质进行严格判断。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房地产从自有状态变为出租状态。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应该有实质性的变化,如功能和性能的变化和重大的结构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政部[2006]3号,以下简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的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由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

4.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具有使用权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的减值进行专业判断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政部[2006]3号,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等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合理确定关键参数,估计可收回金额。

5.企业授予职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本企业股份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股票期权,企业应当将该交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6.企业应当合理、审慎地进行与债务重组相关的会计处理。债权人在判断其是否具有收取债权现金流的合同权利时,应当基于已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和相关事实,审慎判断债权人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债权人资格,是否有权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在判断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时,除非债务豁免协议不可撤销且债务豁免的附加条件完全满足,否则债务人对该债务仍负有现时义务,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务。

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标准)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判断履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是否符合履行条件。如果是,则该履行义务属于一定期限内的履行义务,在该履行义务的履行期限内确认相关收入;不满足的,该履行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行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相关收入。企业不得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以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根据该期限内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间。企业应当判断合同履约进度是否能够合理确定,并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适当的履约进度。企业在评价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业绩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业绩进度的产出指标,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顾客。对于每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使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同一会计期间或不同会计期间的绩效进度确定方法。

8.企业在向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客户销售商品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评估某一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自己在交易中的身份是否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商品受控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货物的为代理商,收入采用净额法确认。一些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子商务、广告和营销等。应给予特别关注。应严格按照收入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商业模式的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核算。

为了便于标准的实施,企业在判断时通常可以参考以下三个标志:企业承担向客户转移商品的主体责任;企业在商品转移前或转移后承担商品的库存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是否是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时,应以企业能否控制某一特定商品后再转让给客户为原则。以上三个标志只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价,不能代替对控制权的评价,也不能凌驾于对控制权的评价,更不能是单独的或附加的评价。

9.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理区分合同履行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计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资产,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的相同基础上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资产摊销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合同取得成本的复杂安排,应特别关注,并根据收入准则做出适当判断。

10.企业应当根据收入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客户的合同条款以及以往的惯例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如果在与ent的合同中有可变报酬或应付的客户报酬

1.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税〔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来自政府的经济资源的类型。对于符合政府补助定义和特征的,应当正确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列示和披露。对于既包括与资产相关部分又包括与收入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不同部分应分别核算;如果难以区分,应归类为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恰当判断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他们不得不在判断后武断地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与资产和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1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开始、中止和停止时点,将借款费用单独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借款费用标准适用于承租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8年35号,以下简称租赁标准)确认的租赁负债发生的利息支出。

1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企业能够结转下一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4.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中包含应交增值税的,相关增值税金额不属于租赁款项的范畴,不应计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计量。

15.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承租人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租赁保证金不属于出租人支付租赁款和承租人支付租赁款的金额,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将其作为单独的负债和资产进行核算。

16.承租人首次执行租赁准则时,根据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亏损经营租赁合同采用按损失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的方法,而不是进行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从预计负债转入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部分,适用资产减值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7.本行将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本行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属于可直接归属于信用卡分期资产形成的增量费用(即交易费用)的,该费用应构成相关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的组成部分,本行在此基础上计算利息收入。

18.企业通过不同部门或不同时点取得并持有的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整体上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7]7号),企业可以按照“单一”权益工具投资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即可以将其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指定为公允。

19.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l

企业在估计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类型、行业、信用风险评级、历史付款情况等信息,判断同一账龄组合中的客户是否具有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如果某一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存在重大差异,或者该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应继续将该客户的应收账款纳入原账龄组合计提损失准备。

20.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识别信托计划、债权计划等非标资产的基础资产和风险,计提充足的减值准备。提高非标资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的保险公司应对非标资产采用单项测试和组合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将单项测试未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纳入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进行进一步减值测试。

21.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可以增设“数字货币——人民币”科目,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列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财金字[2006]第3号,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作相应列报。

22.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退回的与增值税期末抵扣和退税相关的现金流量,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有关规定列示。企业收到或者返还退税、留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到的退税款和留款的现金流量应在“收到的退税款”项目中列示,退回并按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的退税款和留款的现金流量应在“已缴税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归入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情况,判断并报告归入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应当分析判断相关现金流出是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并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归集到集团母公司账户时不涉及现金流的列报。

2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14]10号,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控制定义的三要素判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企业不应仅依据子公司自愿破产、一致行动协议或章程修改等个别事实作出判断,随意变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控制的评估是连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者需要评估控制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了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还包括根据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确定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在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和部分投资基金等,应严格遵循上述要求,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在所有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24.企业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会部[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部[2019]21号)的相关规定,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在报表附注中作出相应披露。要特别关注企业大股东抽逃资金或非法占用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5.企业应根据永续债券的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17年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2019年2号),在初始确认时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发行人与投资者对同一永续债券的分类应相匹配。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附有或有结算条款,对应的或有事项包括: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重大损失;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不达标;超过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被政府机构和监管部门调查;会计、税收或其他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影响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首次公开募股(IPO)失败;股票暂停上市超过一定时间;发布IPO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未能偿还其他到期债务;信用降级等。这些事件往往不是极其罕见、明显异常和几乎不可能的,也不仅限于清算事件。如果发行人不能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结算,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则应将永续债券归类为金融负债。

“股利制动机制”(企业不申报或支付永续债利息就不能申报或支付普通股利)和“股利促进机制”(企业申报或支付普通股利就必须申报或支付永续债利息)本身并不会导致永续债被归类为金融负债。

发行人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券时,发行人承担的承销费用应当从资本公积中扣除;相关永续债券的利息费用作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计入应付股利。

26.企业因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会计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相关新旧衔接规定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差错更正准则执行。企业比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和问答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27.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7号)、现金流量表准则《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8年3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9年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原则。同时,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信息。

三是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

(1)企业应严格遵守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高2022年年报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应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治理结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和近年来年报工作通知相关重点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把握相关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本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企业应当扎实做好检查、审计、会计监督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整改全覆盖、对问题零容忍”的原则,在年度报告编制中充分反映整改效果。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收入确认、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大股东捐赠、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等的影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应通过非法调整会计信息来逃避退市等监管要求。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8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提高资本资产、收入、成本、投资活动、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项、财务报告编制等领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科学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

(2)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理解、贯彻《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国办发〔2021〕30号),把握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查证作用,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年报时,应密切关注企业内外部环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和方法,重点关注业绩波动较大、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以及从事贸易业务的非贸易企业和其他贸易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警惕财务造假等风险因素。关注专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买资产、资产减值、收入、海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估计、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等近年来容易发生财务舞弊的11个领域,按照审计准则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政部2022年第28号)的相关要求,保持专业怀疑和有效识别。关注交易的商业本质,是否为当年新业务,上下游关系,商品流通情况,毛利率合理性,贸易业务收入增速过快等。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审慎评价专家工作结果,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认真考虑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对本期审计意见的影响,适当披露本期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说明,以及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对本期财务报告的影响。与此同时,无法表达意见或

(3)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协调,不断强化监管,切实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实施部门间年报通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密切跟踪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年报编制、审计和决算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 加大对企业财务造假、相关机构合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收紧财务报告编制者的主体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宣传贯彻,加强协调,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企业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有关信息、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反映的年报编制过程中会计准则执行问题,财政部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的指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高。

国务院财政部SASAC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来源: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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