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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事关“饭碗”,全体公职人员务必要知道

更新时间:2023-01-07 15:05:59作者:51data

8月22日

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草案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一字之差,事关“饭碗”,全体公职人员务必要知道

“行政处分”代替“行政处分”

这是一件与所有公职人员密切相关的大事。

为什么这么说?

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监察体制改革前,非党员村干部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怎么办?

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处理不了。

国家法律?但是,他们没有达到刑法的“红线”。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干部不是乡镇政府任命的,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导致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纪律审查,也不受行政监督,导致难以有效处理的尴尬局面。换句话说:法律达不到,党纪不适用。

比如,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党员中的编外人员,会是一件相当头疼的事情。

监察体制改革后,行政处分的运用将提供对付这些人的“武器”。

从“纪律处分”到“行政处分”

对于很多人来说,“纪律处分”这个词非常熟悉,经常在官方文件和媒体报道中看到。

事实上,纪律处分包括两种行为: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实施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进行的处罚。

长江日报记者注意到,该处分已有近70年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

但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时间时间长了,很多东西都变了。单独管理公共事务的人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种类越来越多。

这样就有了上一篇文章引用的“法律达不到,党纪不适用,政治纪律管不了”的例子。

“行政处分”一词产生的背景是近年来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

2018年2月首次出现。当时有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通报,称当年1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327人。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处分”这一法律概念。这也说明行政处分已经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取代了《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

简单来说,行政处分就是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处罚。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

二、处罚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的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者;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其中,“辞退”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意味着公职人员的“饭碗”被砸。

从“行政纪律处分”到“行政纪律处分”,意味着机关、组织制定的行政纪律延伸到事务性工作;来自行政组织

党纪是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它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主体上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政务处分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

从处分的对象来看,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对象的不同要求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受到行政处分;非党员公职人员不能受到党纪处分。对于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又属于政务,所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从处分措施来看,与政务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所以,如果在通报中看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字眼,要明白这是行政处分;如果看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要知道这是纪律处分。

构建严密的惩治职务违法的法律网络。

8月22日,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这次立法将监察法的原则和规定具体化,将法律对象全面纳入处罚范围,使行政处罚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与刑事处罚相衔接,构建了惩治职务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同时,还明确了行政处分的主体、应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的理由、权限和程序以及被处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助于制裁主体强化法治观念和程序意识,提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据悉,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分的一般原则、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和适用的处分、行政处分的程序、复查、复核、申诉和法律责任。

吴说,起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思路是:

一是完善与纪律处分相对应的行政处分制度,统一设定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确保处分适用的统一和规范。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公职人员管理监督不力、惩戒程序不健全、惩戒决定范围不一致等问题,细化违法情形、惩戒范围和惩戒程序。

第三,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在一致性。

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窦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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