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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强:如何有效地学习民法?

更新时间:2023-01-17 17:57:00作者:51data

以下文章来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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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强:如何有效地学习民法?

人们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不仅仅是考试题目的答案,而是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一个处于快速变化世界中的法律人,如果只是不停地记忆和背诵别人提供的答案,或者狼吞虎咽地接受法院的真实意见,将无法适应法律文明越来越少可循的法律世界。一个刚进法堂的学生,第一次接触法律的感觉恐怕不是感叹宫室之美,而是看到许多一望无际的长廊,两旁是大大小小的房间。打开门,可以看到每个房间都有不同的功能,装修和布局千变万化。房间内部,摆放着各种整理箱,还有法律人要处理的各种事实关系。所有房间、壁橱和盒子都贴有标签。虽然标签上的名字都是用中文标注的,但是很混乱,很困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找到具体事实关系对应的位置,没有一定的引导,无异于大海捞针,要么徒劳无功,要么事倍功半。在法律的殿堂里,民法虽然不是全部,只是其中之一,但即使不是最重要的,也应该是最复杂的体系。这部民法的规范对象,除了司法生活关系本身的主体外,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以单纯是对物和精神产品的支配,也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关系中,可以是普通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可以是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等。它的范围极其复杂且千变万化。经验上,民法相关学科的学习通常花费最多时间和精力。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民法学研究的投资回报率较低。但是,民法研究处于基础和关键地位,民法的许多概念和基本原则也成为其他法律部门的基础。这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大多存在于罗马法中,并间接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成文法的基石。民法研究意味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然而,民法体系也面临着现代化的冲击:私人生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民法规范的对象日新月异。因此,对于处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法律人来说,如何有效地学习民法,似乎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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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的目的:学习的动机是否强烈,往往是学习成败的关键。为什么要学民法?对于大学法律人来说,民法是必考科目之一,或者将来要参加司法考试,所以不得不考。比如学习民法的兴趣不容易自发产生,学习障碍不容易克服。如果大学把民法学作为一般学科来对待,那么民法学的学习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民法学的体系结构、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原理。教科书上的解释,类似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解释,可谓法理学的阐发,民法学研究由此起到理论理解的作用。但在法律科目中,尤其是与审判实务相关的科目,学习的目的是为将来的实际工作做准备,或多或少与各种纠纷解决有关。所以可以说,学习民法的目的主要是运用民法知识解决私权纠纷。在这方面,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对于未来致力于解决私权纠纷的法律人来说,学民法就像医学院学生学医一样。学习的成败和质量至关重要,关系到司法生命的患者能否康复,重新回归社会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一是对已经发生的私权纠纷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即判决书中所宣示的内容能够被当事人接受,或者至少是正当的,并对判决结论的形成过程进行论证。所谓法律判断,无非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寻找请求权基础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传统上,法律适用是以默示为核心,运用逻辑三段论方法的法律适用过程:法律是大前提,具体生活事实是小前提,结论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发生。如果具体的生活事实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全部法律要素,就会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把生活中的具体事实置于法律的抽象法律要素之下,在法律方法上叫做“隐瞒”。在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结构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应当依据程序法对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对其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得出判决结论。在审判实践中,最耗费人力时间不是法律的适用,而是认定事实的过程。但是,在大学学习阶段,学习的重点是法律的应用。即使考题以样题的形式出现,但样题的事实都是既定的事实,考试的目的只是为了测试考生的法律适用能力。法人只需要将法律适用于例子已经被证实的事实。传统法学方法论也将这类法律人作为主要讨论对象,其讨论侧重于对足以支持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依据的探索,被称为“法律发现”。目前,在法学教育中,认定事实的过程往往被忽视,认定事实的训练通常留给法律职业的培养。因为民事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处分权主义,审判对象由当事人决定,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未声明的事项进行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行决定诉讼请求作为诉讼标的。因此,作为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律师的主要工作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整理争议点,还要根据自己整理出来的事实,判断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主张的实体请求权,从而为民事诉讼做必要的准备。传统民法教育或民法学习的主要内容是讲授实体法中请求权的前提和内容。其次,提前规划好法律生活,防止纠纷的发生,不仅会耗费时间、人工和费用,有时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也会被击碎。所以,还是提前预防纠纷比较好。法律的实际目的是存在的,除了治病

就私法法律关系而言,法人往往通过协商谈判、合同条款的起草或参与意思的形成,使合同的意思明确,私法生活之间的关系清晰,从而避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任何疑问,防止将来发生纠纷,使合同既能满足业主的需要,又符合法律制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即使以后有官司,判决结果也会有利于自己一方。要充分发挥法律预防纠纷的功能,法律人不仅要丰富法律适用的能力,还要整合当事人的利益,衡量各种主客观环境,预测问题可能出在哪里,拟定合适的合同条款。因此,他使用的方法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的法律方法。换句话说,法律人不能冒充法官。他只回顾过去的争端历史,并寻求一劳永逸地解决争端。一个法律人需要具备展望未来的能力,在纠纷发生前预测如何订立合同,从而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纠纷发生后,双方未来沟通的解决方案可以考虑与企业经营者的需求。要实现这个目标,法律人必须有更广阔的视野。除了法律知识,法律人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加强自身在各个相关领域的知识。虽然预防法与传统法存在以诉讼为主要纠纷解决机制的差异,但两者的方法是:前者着眼于未来,重在预防纠纷,重在考虑和谐性和目的性;后者通过追溯过去和解决争端,侧重于争端解决的公平性和适当性。但由于诉讼纠纷的解决具有强制性,且多为最后手段,即使在纠纷预防法中,法律人在起草合同条款或从事法律的工作时,也往往会假设一旦发生纠纷咨询。当纠纷必须由法院解决时,最有可能的决定是什么,即基于自己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以虚拟的方式适用法律?如果合同内容或法律意见不能偏离预测的判决内容,即使将来案件属于法院,胜诉的几率也就越高。如果双方法律关系的预测一致,即使发生纠纷,获得诉讼外和解的可能性也会显著提高。因此,基于判决内容形成的传统法律方法可以帮助企业法人预测可能的判决内容,从而做出更符合该内容的法律建议,降低企业管理者之间处理纠纷的成本。中奖概率和结算概率分别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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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与法律制度民法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以民法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具体的私法生活关系是判断的对象,权利义务关系是判断的最重要结果。因此,理解权利义务关系本身的内容是民法研究的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私法的生命千奇百怪,变化多端,相应的权利义务自然也是数不胜数。想要找到合适的法律规范来支撑权利义务的主张,如果没有合适的引导,就会无所适从。在成文法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建立让各种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有自己的定位,这不仅有助于法官找到判断规范的依据。也可以使私法生活关系的主体找到行为的标准,判断其一旦寻求法院的公权力救济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其诉讼请求能否在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中找到依据。此外,法律制度的建立还具有法律教育的功能。无序学习不仅效率低,学好法律也只是缘木求鱼。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学习法律的过程可以说是不断地把所学的新的法律资料整理成一定的顺序,让新的法律资料通过一定的顺序观点与已有的法律资料结合起来,并联想到类似的东西,这样法律学习才能事半功倍。虽然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建立法律秩序,但那些对法律没有深入了解的人可以通过借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根据自己的秩序观点整理所学的法律材料,逐步形成自己的法律秩序。这时,他们已经相当程度地掌握了法律。在有成文法典的国家或地区,民法典本身就是立法者构建的法律体系,没有民法理论的规划和设计,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不仅是主权的表现,也是民法科学发展的结晶。一部成熟的民法典的诞生是民法高度发展的结果。即使没有民法典,民法体系也早已存在于法人世界。民法体系的构建不一定以制定民法典为目的,也可以以法律发现为目的,即主要目的是帮助适用法律的人容易地找到法律规范。另外,也可以单纯以学习民法为目的。民法典制定之前,百家争鸣,对该制度的认知大相径庭。民法典制定后,该教材旨在阐述现行民法典的内涵。民法教科书中提出的民法制度很容易被立法者在法典中提出的制度所固定。但法典体系的安排未必是最好的,甚至可能随着法理学的进步而被认为是过时的。如果作者抛开法典体系的羁绊,提出自己的以法学教育为主要目标的教科书系统观,将使学习者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民法,而不是盲人摸象,以偏概全,学习者也能得到比较和对照的效果。制定之后,如果法律学者能够在法典体系的框架之外提供不同的选择,当然有助于理解民法的殿堂,但法律新手不需要。其实还是不要全试了,各种系统的记忆背诵比较好。法制建设有时候只是分类观点的不同,没有绝对的对错。对于系统的认知差异,没必要感到惊讶。但事实的真实性往往需要比较,受到法典体系顺序的羁绊。自信是唯一的可能,也是象牙塔学习。通过比较来做启发法律思辨能力的功课很重要,但初学者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材更重要一本。字体简明、清晰、能合理解释其体系的教科书有助于阅读

一个从零开始的门外汉,对法律基础一无所知,会觉得很难,布满荆棘,充满了奇怪的法律概念和专业术语,如坠云里雾里。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是初学者缺乏民法知识体系。没有秩序感,他们很难对新的法律材料进行类比。建议新学科的第一次接触不要太亲密,阅读的重点应该是把握书的体系结构,简要构建民法知识体系。所以第一遍看的时候要快速浏览,不要多问。如果你能同时把书的系统骨架绘制出来,那么在阅读的时候,就要时不时的提醒自己当前阅读内容体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你对问题的掌握。之后要深入阅读,细嚼慢咽。如果你不知道或者有问题,当然可以问老师,但是看其他教材或者其他论述同样内容的著作往往就能解决。很多问题和疑惑不一定是读者理解能力不足造成的。这一章本身就晦涩难懂,或者是推理不清造成的。这种由作者引起的疑问,读了他几千遍,也没能明白一二。如果查阅其他文献仍有不可理解的疑点,也没必要停下来盯着看。因为民法尤其是债法部分是一个相关的有机体,教科书前面的理解有时是建立在后面的理解基础上的,有时甚至涉及到其他法律学科的理解。民法的学习不仅要靠老师在课堂上讲课,还要按照讲课的顺序单独学习。要想高效学习,课前预习是不够的,要打破学校课程,以一个知识体系为单位,连贯地、整体地、反复地学习。遇到问题不妨先记下来,看看看完会不会隐形。如果还有什么莫名其妙的,不要灰心。教材中关于基本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思想的部分,关系到个人知识体系的构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虽然需要打破砂锅问到底。但是对于小细节的讨论,对于作者个人观点的阐述,总有说不清楚的地方。只要不是后续学习的关键,似乎就不用太在意了。民法的学习应该是系统的,但是每个系统都不一样。但是对于民法学习者来说,不一定要掌握不同的体系结构,找到最适合自己学习目的的体系。这个系统可能是老师上课要看的教材,也可能是自己喜欢的系统。他们只要能在心里形成自己的民法知识体系,就可以时不时地修改和复习,而不必太在意其他体系的差异。民法上所谓的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由不同抽象层次的抽象法律概念组成的体系。在民法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是法律行为制度。无论是买卖合同、债权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都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是外在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理论上对规范理解的差异,可能根源于对抽象法律概念理解的差异,也可能根源于制度立场的差异。但是,抽象的法律概念只是法制的砖块,没有钢筋混凝土,终究是一座脆弱的建筑。法律体系的钢铁骨架是成为法律内部体系的法律原则。对抽象法律概念的把握能力的培养,包括对概念似是而非的区分,可能会消耗掉法学学习的大部分精力,但对法律原则的把握和运用能力,是法律适用结果能否公平、恰当的前提。最后,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对法学辩论的意义发表了自己的浅见。在法学学习和阅读的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学习意见的对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对这些理论的争议?个人认为,法律理论有其理论理解的目的,通过抽象法律概念,使某些法律材料在法律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从而使法律理论具有更高的价值

不同的理论,对同一生命事实系统地位的不同认知,正呈现出不同的观察角度和不同的分类标准。但是,建立法学理论的目的不仅仅是梳理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解决实际问题,即解决私权纠纷。因为理论最重要的价值,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健全的理论必须建立在对问题的清醒认识上。如果没有问题,有理论上的论证,那基本就是无病呻吟。不必要的法律争论,或者由这种争论引起的纠纷,事实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正因如此,除了精神体操的作用之外,再来个法律大辩论也只是浪费光和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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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结论附带了一些对民法学研究的思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主观相似的主体,必然会有不同的见解。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这就是法理学。从业者必须逐渐习惯法律问题的答案,这些答案往往不是唯一的,其间夹杂着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虽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法律意见,但法理的精妙之处在于法律理论能否让他人检验其推理论证过程的正确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能否说服当事人和公众接受判决结果,信任法院通过严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公正解决问题的能力。人们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不仅仅是考试题目的答案,而是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一个处于快速变化世界中的法律人,如果只是不停地记忆和背诵别人提供的答案,或者狼吞虎咽地接受法院的真实意见,将无法适应法律文明越来越少可循的法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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