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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与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有关

更新时间:2023-01-11 06:01:43作者:职业帮

沉重!新规的出台与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有关。

新规出台与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有关

沉重!新规定与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近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重磅!新规出台,事关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1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055-79000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已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4.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行为记录且在限期内的;

5.伪造学历证书和工作资格证书的;

6.因严重失信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原文: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思想和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根据《考试办法》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新闻从业人员准入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对象是已经加入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核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纳入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试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地方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研究建立试题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考试成绩无效: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4.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行为记录且在限期内的;

5.伪造学历证书和工作资格证书的;

6.因严重失信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报名,经其新闻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负责人和新闻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者在新闻采编工作中应当具备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考试方法

第十五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纸笔考试或电子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分,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考生在考试中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参加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建立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通过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和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的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考生、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新闻记者,应当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申领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国家依法对记者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发放记者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资格或者持有有效记者证的人员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全国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审核、考试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承担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两个科目。

两个科目的考试分别在同一天和下午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都是3个小时。

第四条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考试科目并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高等学校、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专用场所。优先安排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和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

第六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应当在年度考试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以确保考生及时了解考试要求,做好充分的学习和备考。

第七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和考训分离的原则。参与考试、评卷等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考生参加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考试工作和试卷的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参与组织实施考试的有关机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本规则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1 .广播电视新闻单位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管理、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人员;

2.广播电视新闻单位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广播电视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为广播电视新闻单位专职或兼职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3.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因本人过错造成的重大宣传事故;

6.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7.品行不良,名声不好。

记者证怎么考

考记者证其实就是采编人员的资格证,各个新闻行业的采编人员资格证各地不一样。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和广播电视新闻业务。

记者证想考就考,条件比较艰苦。需要记者资格证。华锐的宣传部

有记者证的记者可以用它免除部分路费,或者在住宿方面有一定的优惠。他们去新闻发布会和博物馆,不用门票就可以出示证件。

有了记者证,记者在出行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比如买汽车票、火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