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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08 04:32:58作者:51data
河北省发改委
发出最新通知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改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 2013 ) 25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电高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条件
供电企业可以直接复制并送达用户的居民用户(包括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附属设施用电(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可以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选择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以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不得少于1年。
二.峰谷时段划分和峰谷电价
(一)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部分8:00-22:00; 谷段22:00-第二天8:00。
(二)峰谷电价
实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第一阶段高峰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 0.55元,谷段电价为0.30元; 用电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阶段高峰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低谷阶段电价为0.27元。 第二、第三阶段高峰和谷类电价分别在第一阶段电价基础上上调0.05元、0.30元。
用电不足1千伏的,高峰电价每千瓦时0.57元,谷区电价0.31元; 用电等级为1-10千伏的,高峰电价每千瓦时0.52元,谷区电价0.28元。
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居民用电高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美分。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河北省发改委网站
编辑:房淑婧苏浩军陈兆月编辑:赵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