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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0 10:36:57作者:51data
记者从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获悉,近日审结一起扫黄打非刑事案件。 其中包括在北京审查的一起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北京某高校学生某某,因犯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记者注意到,日前,北京房山检察院公布了此案详情。
答辩毕业前,男大学生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称,刚某是北京某大学大四学生,2021年1月至6月期间,他多次穿着“碎花长裙”、“日式高中校服”、“萝莉”等进行角色扮演,与两名男网友拍摄淫秽视频毕业答辩前夕,刚某因涉嫌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9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刚某提起公诉。
2022年1月,刚某因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据某回忆,父母离婚、自己再婚后,继父经常殴打他。 2021年1月初,找朋友注册了推特账户。 随后,在该账号上发布了淫秽视频的小片段,并在后面添加了微信号和QQ号码。 如果想看视频完整版,加他微信或QQ好友,每个视频60-80元。 某称,这些淫秽视频的内容都是与其他男子的下流视频,而且都是自己拍摄的,自己这么做也是为了赚钱。
对于自己犯的错误,某某一味悔恨。
视频文件20个以上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嫌疑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视频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检察官注意:
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积极生活情趣,始终保持思想纯洁和精神高尚,牢固树立“幸福来自奋斗”的思想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和努力获取报酬。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触犯法律的底线,毁掉自己的前途。
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网络空间不是“世外桃源”,也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络活动中要自重自爱,自觉抵制腐朽文化的侵蚀,谨言慎行,维护网络良好的传播秩序,共同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