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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0 11:23:57作者:51data
9月2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我省现行城市供热条例于2014年出台,亟待补充完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提出推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高提高供热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等特点
《条例》重视供热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通过完善供用热合同签订规则、增加代表性禁收费行为、测温时间范围设定等,保障建立平等合理的供用热关系,打破用户热障碍,织出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网。
明确《条例》供热公司在收费过程中五种典型行为的禁止条文,设立法律责任。 具体做法是:“以分户供热前的公司拖欠旧的热费为由拒绝供热; 分户供热后,部分用户因原用户拖欠老热费而拒绝更名或供热,因热费不足,停止相邻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不支付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一并收取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拒绝热费、限制用热”,进一步增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保障用户合理的热需求,《条例》增加了“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签订合同的要求”。 为保障现场测温的准确性,《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仪器,在10时至14时以外的时间段进行。
另外,为了减轻供热单位的经营负担,提高供热服务水平,用户要求暂停供热时,告知用户暂停供热单位的供热截止日期。时间由现行条例中的“供热期开始前十天”提前到“供热期开始前二十天”,规定恢复供热并支付热量的期限为“供热期开始前或按照供热合同约定”。
为促进节能环保、供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条例》鼓励清洁供热,鼓励和支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供热节能环保技术。 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进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区域经营。 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在监管方面,《条例》规定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职权等内容,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确定为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辽宁日报记者赵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