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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途未卜的误导性项目监理和项目管理

更新时间:2023-01-12 07:09:00作者:51data

国家从1988年在八市二部开始建设监理试点,到1996年进入全面发展阶段,至今已有17年的时间,社会对这一制度逐渐有了认识,但这一制度的发展到今天已离国家当初推行建设监理制的初衷越来越远,发展道路越来越狭窄面对国家大面积取消现行强制监理,整个监理行业将面临生存的危险,面对必须取消强制监理,才不得不取消强制监理的这一现实,建设部于2004年11月16日下发了建字[2004]200号文,要求各建设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但在很大程度上基于政府主管部门希望的工程采购方式,是否真的是市场的需要,是否真的能改变目前工程管理的现状? 我以为一切都由市场决定,但如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落后于建设监理制,谁能保证国家不会再推行另一种管理方式呢?

前途未卜的误导性项目监理和项目管理

一.进入误区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监理制度从推行之初到现在一直存在争议。 焦点是业界和社会各界对该工程管理制度中的许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看法。 建设监理如何培育、发展、规范,政府、企业和市场做出了不同的选择,主观优选制度逐渐背离市场,进入误区,工程监理企业正当利益受损,全行业在一个畸形的环境中生存,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与国际工程管理惯例接轨

1、建设工程监理概念。

055-79000(GB032933542000 )建设工程监理下的定义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建设前期工程咨询,包括建设实施阶段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建设后期运行保证等各个阶段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引入该制度时,尤指与某种工程采购方法相对应的工程管理模式。 理论上,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所有服务活动统称为监理,也就是国际上所说的工程咨询的一部分, 监理工程师常用FIDIK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师( Engineer )和各类合同安排中的(咨询工程师) Consulting Engineer )来比喻,但社会对监理的理解和认知与业界相距甚远这源于建设监理制度时对该制度术语设计的不科学、不合理。 “监理”一词是借鉴了日本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经验,[1]而在日本的施工合同中,建筑师经常被称为“监理”。 也就是说,建筑师会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 而且,与“监理”对应的英语单词是Supervisor,意思是管理者、检查员或监督人,不是Supervise。 由于合同没有定义,日本的施工合同与西方的合同大不相同。 但他坚称,多年来用作监理教育教材的监理不是监理人。 他的地位高于监督者,监督者是被监理的对象。 事实上,大多数现场监理人员都有监督员的工作。 这也是大部分车主想要的。 只是,他们不是承包商的监督者,而是业主雇佣的监督者。 在国内,监理工程师并非英译为Supervisor Engineer,而是指符合FIDIK合同条件的工程师( Engineer )或(咨询工程师) Consulting Engineer ) 理论上的混乱加深了对建筑领域监理概念的分歧,政府关注并强调质量监理,也限制了监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范围。 再加上大部分监理单位不具备建设前期工程咨询的能力,且工程可行性研究属于计划部门管理,由于诸多原因,工程监理局限于工程实施阶段,监理道路越来越窄,失去了发展空间。 这是体制和政府职能混乱、领导不力造成的,监理单位不足为奇。 过于强调国情,不根据国情变化调整——市场主体成分和政府职能变化,监理单位无法代替质量监督机构,也无法成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质量评价机构。 无法发展成为运用现代科技、经济管理、法律和工程技术等知识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智力服务的(咨询 )公司,也无法成为客户(客户)建设前期项目(咨询 ) 工程造价与工程:随着咨询 (投资)业务的拆分,原本包罗万象的建设工程监理只剩下质量监督的内容,建设监理从引进到现在,发生了质的变化。 因此,[2]我们加强工程咨询相关专业理论研究,对工程咨询的原理、步骤、方法、组织机构、业务开发、案例分析、发展规律等进行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

2政府对工程监理的主导。

在我国,政府对建筑业从宏观到微观都实行严格的监督,具体到工程监理,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和监理方法,甚至对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大检查和突然检查,行政执法的力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资源越来越多,成本越来越高政府对具体微观活动的过度干预不利于行业发展,是管得不够、不该管的乱越位,现状不变,作用不大,起不到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如果行业遭受诟病的“傍站监理”制度,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由政府推动并广泛普及,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关于施工阶段监督施工质量的一种形式,国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强制执行监理单位,背上了市场公平。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土建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没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这存在偏差,引起了认识误差。 据笔者经验,建筑和结构没有问题,并不能保证机电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没有问题,有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对大多数机电试验、调试工作不进行全过程监督,只注重结果,导致工程投运后无法实现安全和功能,有的工程甚至无法实现当然,旁站监理也有市场,业主大多喜欢,有很深的背景。 很多业主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感到担忧,不欢迎质监站的过度监管,因此要求社会机构连续监管是唯一的途径,监管人员的出现也是合情合理的。 这反映出承包商诚信缺失、政府监督失效、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政府利用行政力量大力干预,导致施工质量责任主体不承担质量责任,使无主体行为能力的监理工程师承担不相称的责任。 现在的监理人员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员和质检员,你可能会问,既然监理工程师有很多权力,为什么不行使呢? 在当前中国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下,监理工程师能因为承包商现场施工人员和质检员不上岗就允许或停工吗? 大多数工程项目都做不到。 这是因为很多承包商的现场质检员大多有名,无法上岗。 业主也能“理解”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业主和监理为2:1。 由此,监理成为监理人,为了旁听,必须监督整个施工过程,监理还可以作为承包商的质检员,甚至施工员。 这样,人们可以谴责监理的不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但是,对于承包商的不作为和业主的乱作为,无人问津,法律不责“休”,这公平公正吗? 会不会本末倒置呢? 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和管理能力之所以被大大弱化,是因为政府强调第三方无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将责任主体自身的不足(如工人缺乏培训、农民工多、施工管理差等)交给第三方,忽视了责任主体自身的责任。 目前,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有很大的替代承包商现场质量管理的趋势。

监理被要求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甚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业主的“违法行为”,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所难。 建设监理制度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两个层面,政府监理具有强制性和法令性,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应由政府监理承担,而不应由社会监理承担。 监理企业与工程项目业主存在委托与委托关系,存在经济关联。 也就是说,业主是监理的雇主,在目前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现状下,要求监理工程师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是不现实的。 要求监理工程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当于监理工程师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变成了对业主的监督活动,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业主是监理的衣食之母,是上帝,监理工程师不能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业主的不法行为。 在一些政府项目中,政府部门自身的不规范行为早就为人所知,政府监理既不能纠正也不能改进,社会监理有什么理由监督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呢? 笔者从事监理工作10年,得知许多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业主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先开工,后发证,有关部门也批准,甚至有的工程项目开工3、5个月后业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同样发放,在此期间监理工程师能否拒绝提供监理服务? 的标准监理合同没有规定业主如果不进行施工许可证监理就可以不提供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可以监督谁合法谁不合法。 最终监理不作为,监理是违法的。 现实就是这样,虽然知道人们不能监理,但还是希望他做。

近年来,监理有越来越多的施工安全责任转移,它如山,监理压得喘不过气来。 有些要求过于苛刻,要求监理安全旁站,政府就把自己本来管不了、管不了的事情推给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在没有安全监理费用、免费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公平吗? 据了解,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安监所没有行政和经济处罚,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受到处罚,无法追究安全责任公正处理,使监理单位责任无限扩大,监理成为低收入、高风险的职业。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能做的是审核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只能是检查、监督、促进,他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安全以往由谁生产谁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是承包商笔者了解到,在香港建筑师负责监理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师在施工过程中会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监督和促进承包商的安全工作,但建筑师在承包商安全相关事项上未作出明确指示前,不承担安全事故造成的责任。 国内现在应该建立市场机制,完善法规体系。 例如,在现有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每年统计相应资格承包商的安全事故,并出具政府确认的安全记录,将其作为承包商投标中必须提供的记录之一。 相关法规还可以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在多长时间之前不得承包什么规模的工程项目,从而限制不良承包商进入相应的建筑市场,防止不良承包商此前社会认可的透明游戏规则生效。

人们给监理强加了太多的附加职能,这些职能超出了其社会属性和自身能力,也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监理背负了很多东西,现在是否将其卸载还真面目。

3、强制监理。

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投资主体结构简单,工程项目大致分为公款投资和民间投资两种情况,其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合同形式也不同,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除公款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政府不强制监理。 我国由于投资主体多样化,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的职能还没有完全转变,工程项目近年来呈现出投资主体构成要素复杂的现状。 因此,政府不仅规定了必须在较大范围内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而且在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监理范围不断扩大,监理费用越来越低。 是什么原因导致市场扭曲和扭曲的呢? 杭州的监理市场有人专门进行了调查。 [3]占调查人数31.7%的业主大部分不赞同政府强制监理,但实际上全国的情况也很大一部分。 即使是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许多业主也有自己的班组进行工程管理,被称为“监理的监理”。 出现这种情况的背景现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必须填写监理单位,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时也需要监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开发商不能发放预售许可证; 质监站不再评定工程质量,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检查工程质量组织,对单位工程进行评估。 业主将他的部分职责委派给监理工程师完成,往往不是按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和权力实际委派,而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也就是责任最大、最容易惹人生气、引发冲突的工作。 因此,相当多的业主不得不委托“监理”。 同时,业主仍需组织自己强大的项目管理班子,但监理相应的权力在施工中往往被业主剥夺,许多工程项目表现为社会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这反映了业主固有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监理最大的工作是签字和盖章。 这表明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完全是政府的强制行为,而不是社会行为和社会需求。 政府监理,必须由业主监理,计划经济向现代商品经济转化,体制、机制暂时不具备监理制运作的土壤、环境和市场需求,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还以原来的思维方式。 再有,中国本来就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封建社会,人们习惯于自己,总是觉得自己比别人放心、比别人好,这一习惯根植于中国人的血脉,并流传至今。 所以,在中国有很多酒馆。 那是数不胜数的,谁也说不清品牌的酒。 虽然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汽车制造商,但很难制造出世界一流的中国车。 在多年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小社会,社会分工不够专业化,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社会转型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强制监理未必是良药。 十几年过去了,我们对国际建筑业管理的一贯范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不完全是国内所说的监狱监理,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背景。 那么,国内目前应该实施什么样的工程项目监理,公款投资和民间投资有什么不同,工程的采购方式应该是多样的,是否应该由业主决定,是否应该根据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合同条件,标准合同模式及其依据的合同政府主要要通过立法规范建设行为,减少对其实施过程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引导小政府走上大社会的道路。

4、监理招投标。

监理招投标在一些地方变得滑稽可笑,站在了十字路口。 政府工程竟然当天投标、当天评审、当天答辩,然后当天投标。 各项手续十分潦草,表面上手续合法,但实际上蒙住了人的眼睛,走过现场。 评标小组怎么能在极短的“时间”内看到所有投标人的全部技术投标? 这样,凝聚着监理投标人汗水和智慧的标书,只能拿到评标“专家”手里看目录,翻内容、量厚度,或者干脆拿来简单的东西,把所有投标人的技术集于一身,比高低厚这家误导监理机构制作的技术标识越来越厚重,少则几十页,多则一两百页,内容空洞,即使连续,也能谈拢,陈词滥调成堆,标准规范被大量摘录。 此外,某业主只提供了部分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方案设计图,需对投标人进行监理并提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分析工程难点和监理重点,提出合理化建议。 不过,这也不是老过沙坑的监理单位,同样编纂了大本头的《建筑法》,不能回答业主感兴趣的问题。

那么,投标方式怎么样了? 在深圳,政府项目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当日答辩,当日投标。 由于该方法存在漏洞,无法避免监理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现在,改为抽签方式。 也就是说,入围的监理投标人通过抽签方法决定谁可以中标。 不是开玩笑的。 这一招表面上很公平,但有些监理机构一年内不能“签字”的投标成了赌博。 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大多采用招标的方法选择监理单位,一般监理费用的高低起决定作用,许多业主不把专家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作为选择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因素,除少数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的业主外,普这反映了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的心态,一方面需要少花钱、多办事、多监理,另一方面经常抱怨没有有效的方法选择监理,找不到好的监理。 其实,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报酬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给项目带来的潜在利益及其重要性相比,实际上是微不足道的。 “质优价高”作为工程咨询委托认可的规则,在我国并不普遍认可。

从十几年的监理实践来看,业主和监理团体对监理招投标的认识存在误区,监理技术标书缺乏针对性和宗旨性的内容。 将监理计划或方案称为技术建议书可以更好地体现监理活动作为咨询服务的特性。 建议书是否表明监理单位对监理任务有清楚的了解,并能对完成任务的方法和途径提出建议。 当一些业主的工作大纲要求不明确时,监理单位可以阐述对自己工作大纲的理解,澄清一些不准确的地方,提出修改建议,这是监理单位展示其创造性的机会。 关于技术建议书核心部分——的方法和途径,其内容是针对具体项目和要求的监理服务类型,详细描述监理单位采用何种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和程序来完成工作大纲要求的所有监理任务,也是监理单位的实力和水平建议书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的选拔,监理人员的配置在评分标准中权重较大,其中监督权重又最大。 因此,除了完全满足工作大纲的要求外,他还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有经验的监理机构往往会指定自己最好的专家担任这一角色。 所有派遣的专家都要按照工作大纲规定的格式认真准备自己的工作简历,作为技术建议书的附件供业主审核。

5、监理工程师管理。

监理机构是高智商的管理型组织,监理工程师是复合型人才,这种人才资源目前仍然短缺,每年的供应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既然是紧缺资源,国家就要充分利用,提高利用率。 但现行政策是从上到下对其进行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合理流动。 在内地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到东部和珠三角地区从事监理职业,内陆主管部门将予以限制,找出各种理由不办或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另一方面,变更监理岗位、变更登记手续是一个缓慢而繁琐的过程。 具备监督能力和资格的人在监理行业是更稀缺的资源,但主管部门必须限制只能在一个项目上担任监督。 恰恰相反,要求监督员常驻工地,当天检查时监督员不在工地,监理单位和监督员本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受到处罚,并予以公示。 但主管部门忽视了承包商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担任项目经理的骗术。 现在监理工程师管理的制度就像笼子,进入这里就没有自由的空间了。 不知道这个制度的设计起了什么作用,它实际上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监理市场的发育,掩盖了建筑业的矛盾,保护了落后,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现阶段政府要做的是借鉴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工程:对咨询的管理采用面向“专家”执业资格的管理模式。 也就是说,政府将制定相关法规约束从事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专家组织(学会)负责考试认证专家的专家资格,通过制定实施专家工作条例和职业道德规范对专家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专家组织采用注册制度通过控制从事工程监理的专家执业资格的市场竞争机制、服务信誉等方式对不合格专家进行

监理在很多方面进入了错误的地方。 你不觉得这真的回应了一句老话:希望越大,失望就越大吗?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念。

人类把有组织的活动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连续、周而复始的活动,人们称之为“作业或运动”,如企业日常生产产品的活动。 另一种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活动,人们称之为“项目”( Projects )。 一个工程从投资机会的研究起步到竣工验收和投产,都具有“项目”的特点,我们把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一个项目。 因此,简而言之,管理工程项目就是工程项目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多年来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对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进行研究、创新和完善。 目前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广义上大致有六种,一种是传统的(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国际上最通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二是建筑工程管理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简称CM模式),又称快速轨道方式( Fast Track Method ),这种模式的根本出发点是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第三种是设计—建设—build (和传递密钥)工程模型。 四是设计—管理模式( Design—Manage ),这种方式可以认为是CM与设计—建设两种模式的结合。 五.项目管理模式( Project Management,简称PM ),这种模式发展后,目前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 六是BOT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 由于工程采购方法不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为工程签订的合同也不同,随之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也不同,因此工程采购方法决定了项目管理模式。 在西方国家,可用的工程项目采购方法( Procurement Method )多种多样,合同安排也变化多端,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根据采购方法使用不同的标准合同模式,像国内一样,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民间机构,都是工程师当今,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PM式的工程管理模式。

目前,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按照建设部的定义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这一定义有些矛盾,与目前国际工程管理的惯例和理论没有联系,违背了实行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也就是说,项目管理的身份代表业主的利益。咨询, [8]其工作的核心是项目策划和项目目标控制,出发点是实现项目三大目标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 项目经理不像常规管理那样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项目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顾名思义,项目管理就是全过程的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必须从一开始就介入如果项目管理企业只参与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活动,其进行的管理活动就不能称为项目管理。 因为这类活动没有项目管理的特点,也达不到项目管理的目的。 [9]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项目的复杂化,项目管理逐渐成为一门管理学科。 它是一种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临时性、专业性的灵活组织,对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项目目标的综合协调与优化。 真可悲啊!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从一开始就和建设工程监理一样陷入混乱,它能健康发展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在多大程度上规范它呢? 由此,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如何才能得到提高?

2建设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在建设监理制度引入我国之初,其描述是世界建筑业的惯例,建设工程监理涵盖了国际工程管理的项目模式,从广义上讲,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从事的工作被称为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是为业主进行的项目管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项目管理理论的迅速发展工地监理工程师普遍认为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工作是项目管理工作是业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延伸

从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来看,两者是一致的,区别只是为业主服务的深度不同,建设工程监理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比建设部所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更深、责任更大。 表面上看,两者介入工程管理的方法不同。 [10]建设工程监理既有制度和法规的内涵,也有项目管理科学的内涵。 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和业主项目管理的理论是相通的,目的是一致的。 但国家目前正在推进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有人说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的监督管理。 这让笔者很混乱。 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公布的《监理规划》 (建设部( 89 )建字第36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不同于几个监理单位监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参与设计任务书编制的设计要求,协助组织选择设计方案的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实施勘察、设计合并组织; 审查设计和概算等。 《监理规划》(GB032933542000 )也明确记载了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优先、设计文件的审核等。 把《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列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与《规定》规定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范围进行比较,不是说得一样吗? 恰恰相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建设监理的一部分,从属于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涵盖项目管理。 只是,当初国内引进这个制度的时候,受到日本的影响,把工程管理咨询定义为监理,过于强调对工程建设的监督,轻视向业主提供专业的服务。 此外,政府还强调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现在应该是一夜之间建筑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具备了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能力因此,如果国内已经有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是否需要在此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出新的工程管理制度或方式?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只是一种项目管理模式,它属于建设工程监理模式的范畴。 问题是《规范》明确否认了这一点,并告知业界对以前的工程监理的认识是错误的。 其确定的服务内容为“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由此,规定了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同时也实施了工程监理。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是两种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方式,在目前还不能从理论上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情况下,出现了混乱,带来了一个问题。 在同一工程中,监理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是什么关系,两者都是业主委托的,谁监督谁。 如果两者是平行关系,业主就会调整两者的工作关系,但往往难以明确两者的工作接口,协调难以及时进行,双方责任不清,步调不一致,互相推诿项目管理部门对监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缺乏依据,工作中容易发生冲突,矛盾激化。 笔者于2003年在深圳市敬爱半导体有限公司5英寸功率生产线工程项目总监时,对此印象深刻。

从法律地位看,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督作用,不仅监督承包商的施工活动,而且监督业主的建设行为合法。 从这一点来看,监理工程师可以监督管理项目管理部门。 这不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初衷吧。 此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允许监理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 原来如此,把它作为监理工作的活动,现在被人为地分成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一家又分成两户,为谁而争,其实是在做同样的事情,却需要这样的事情,笔者实在无法理解。 笔者并不反对项目管理模式的管理,认为这是一种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但目前的工程管理理论混乱,没有头绪。 鉴于国家推进项目管理,有关方面要认真考虑具体实施中的实际问题,不能跳出探索中乱、乱中探索的怪圈。

3前途未卜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目前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推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工程管理中所说的项目管理( PM )并不挂钩,而是有本质的区别。 其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赋予了自己说不清什么是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味道。 可以解释为国家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不明显。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失去了活力,失去了良好的初衷,发展道路越来越窄,进入了误区。 在此背景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项目管理,试图在项目管理中明确工程监理,以期在工程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上有新的突破和发展,直到取代建设工程监理。 但是,连理论基础都不明确的管理和服务活动,能走多远呢? [11]已经具有法律地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尚且如此,谁能预料项目管理将来会是什么样子? 用什么方法管理工程项目,必须是业主的权力,除了政府工程,政府不应该强制它。 政府应该做的就是通过立法规范建设行为,减少对其实施过程的具体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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