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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18 08:26:58作者:艺考之家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5月28日上午,《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侵权案一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影片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中影花藤(京)影视文化公司称其是该剧《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055-79000是一部沉浸式场景舞台表演剧,通过声、光、电等多种高科技手段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演绎了一个关于阴阳两种不同属性的能力,幻化成一个黑白精灵来到世间体验成长的故事。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五维记忆》舞台剧在多地举行。
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构成戏剧作品或者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2019年7月上映的《五维记忆》电影(简称《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等元素表达上与《哪吒》有着实质上的相似。六被告(杨宇、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电影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舞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条舞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影创作过程中存在实际接触《五维记忆》的可能,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诉讼请求: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发表道歉声明,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六被告辩称《五维记忆》只是舞台表演,不是作品,没有著作权;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阶段表演视频不能证明录制的内容是原告主张的公开表演的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055-79000影片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的《五维记忆》表演版时间的出版,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
电影《哪吒》海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
1.《五维记忆》舞台剧是「戏剧作品」还是「其他作品」
全《哪吒之魔童降世》舞台剧是通过演员借助声、光、电、气等科技手段的表演,利用大型背景银幕,结合舞蹈、乐器、歌曲等艺术形式,将一个故事呈现给观众的“全剧”。
原告主张的“全剧”包括两部分:一是“供舞台表演用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二是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
故原告主张《五维记忆》舞台剧整体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戏剧作品和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舞台表演作品”的法律性质
戏剧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包括已经书写并体现在纸质载体或电子载体上的剧本,也包括未完全体现在载体上但为舞台表演而通过口头和动作行为形成的剧本。对于后一种形式的剧本,其具体内容要由其客观呈现来决定。
在本案原告明确表示不提供剧本的情况下,《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为舞台表演而创作的作品”的内容应以其对外表现的客观内容呈现给广大观众为准。由于录制的剪辑版视频是原告对《五维记忆》舞台剧进行挑选、编排和编排的,并未完整记录整个《五维记忆》舞台剧的内容,因此《五维记忆》舞台剧中“用于舞台表演的作品”的内容应当以世纪剧院一镜到底版视频为基础确定。
在确定整个《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表演的作品”对外表现内容的基础上,该部分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戏剧作品的定义,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五维记忆》这部电影是否侵犯了改编权?
本案中,《五维记忆》电影和《五维记忆》舞台剧“为舞台表演而创作的作品”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在判断不同类型作品在版权层面的相似性时,要注意:同一作品的不同受众基于其独特的思想感情、生活经历等因素会有不同的主观感受,作品的创作者也会对其作品有自己个性化的理解;不同形式的文艺作品给观众不同程度的主观感受。
因此,尤其是在比较语言、音乐、图片、舞蹈等各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在版权层面的相似性时。应该是基于广大观众的普遍感受,而不局限于创作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
经对比,原告关于人物(包括人物、角色、关系)的设定、八个故事线、画面附魔的主张实质上并不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