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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0 23:00:44作者:艺考之家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7日讯“腿部伤口缝合花了950多元,加上手术、麻醉、药物,一共1200多元,都是我自费的。”
高老师向记者出示了济南三院开具的三张医药费发票。此时,他的右腿受伤已经一个多月了,缝合后留下的疤痕依然清晰可见。
游泳馆受损下水网双方在赔偿费上争执不下。
高老师回忆,5月17日下午1点半左右,他带着孩子在济南高新区新苑国际城市花园小区英逸游泳健身俱乐部游泳。下午3点多,他在上岸休息,正常行走的时候,踩到了下水网的一个洞。下水网离游泳池入口不到1米上岸。由于两根不锈钢棒断裂,高小姐的膝盖突然被划了四道裂痕,血流不止。
“受损的下水网处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障碍物,我受伤后也没有安全员前来救援。”高老师告诉记者,他询问游泳馆工作人员时得知,商家之前也发现了这个安全隐患,但并没有进行安全防护处理。
“我们用泡沫垫盖住下水道网,是高小姐的孩子把泡沫垫扔到水里的。”英游泳健身俱乐部经理贾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此次事故,高老师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高先生否认了商家的这一说法。“下水道网没有盖,我孩子也没拿过他说的泡沫垫。”
受伤后,在游泳教练的陪同下,高先生前往三院治疗。对于治疗费用,同行的教练表示,高先生要先垫付,然后由公司报销。
当天的医药费是952.88元,但当高先生回到这家游泳健身会所时,“报销”却成了便宜货:“商家说不需要去医院,在社区门诊花一两百元就可以治疗。我只同意报销500元。”
英游泳健身俱乐部贾经理告诉记者,经过协商,游泳馆方将赔偿金额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后改为1500元(含后期治疗费用),但高先生对此并不认同。
对于贾经理的说法,高先生予以否认:“500元赔偿后没谈过,到现在也没谈过赔偿。”
“我的诉求是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属于我的合法权益。”高老师告诉记者,他从事农产品销售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到外地。事故发生后,他不得不取消了原定的旅行计划,在家休息了半个月。拆线后,他直到6月2日才回到工作岗位。
高老师所说的权益是有法可依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都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7,055-79000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误工受到的人身伤害、因就医发生的一切费用、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不算销售提成,我一个月基本工资3600,半个月误工费1800。如果按实际月收入计算,远不止这些,”高先生告诉记者。
市场监管局介入,于6月10日终止调解。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5月18日,高马德先生向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我们执法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高新技术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被申请人方英怡游泳健身俱乐部申请终止调解,6月10日调解终止。
当被问及为何申请终止调解时,盈溢游泳健身会所的贾经理表示,事发时破损的下水道网上覆盖着泡沫垫,并且
贾经理进一步向记者解释,事发后,高先生曾在网上和某点评app上发布大量负面评论,对业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新客户不办卡,老客户不续费。我们吃了很多苦,不能再跑了。”
对于高先生的赔偿要求,贾先生表示不予回应。“他给我们造成了三千多三万的损失,其中有30万!所以我们终止调解。不会补偿他。他想告我们就告我们。”
律师说法:商家不应以自身损失为由拒绝赔偿
商家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赔偿多少?商家所说的“名誉损失”,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记者咨询采访了济南中嘉泽法律服务所所长熊伟。
“根据事发时的情况,游泳馆应对高先生的受伤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律师熊伟解释说,商家应该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看病产生的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中,误工费按高先生月平均工资或当地人均收入计算
对于高先生负面评价对游泳馆的影响,先生认为,高先生因博物馆安全防护不当而受伤是事实。如果负面评价是有事实依据的,就不追究他的责任。游泳馆不应以“名誉损失”为由拒绝赔偿高小姐。
闪电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这一事件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