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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1 14:27:22作者:艺考之家
原标题:可以花钱拍戏吗?这个“制作人”套路很多。
近年来,随着各类亲子节目和儿童节目的流行,一些未成年人在很小的时候就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产生了很高的流量,甚至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为童星,名利双收”——一些急功近利的父母看到孩子成名成功的“捷径”,千方百计为孩子寻找进入影视圈、娱乐圈的机会,这就给了想从中渔利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制作人”招小演员,家长交钱后被黑。
文化程度不高的余长期从事群众演员行业,并以此为生。在帮人介绍拍戏机会的过程中,余发现很多家长都有让孩子成为童星的梦想,他们会花很多钱让孩子在一部戏里演一个角色,甚至愿意带钱入团。于意识到父母的钱太好赚了,于是产生了借机行骗的想法。3354作为“制作人”,发明影视作品并很快开拍,招募小演员,或者谎称自己是影视圈“能人”,这样就能获得拍摄广告的机会.
2020年7月,余谎称某电影女主角的女儿一角正在火热招小演员,某电视剧演员的姐姐一角也在招小演员.余在自己的微信群里发了几条虚假招聘信息。为了取信于父母,他找人为自己伪造了“制片人”工作证,谎称可以帮孩子安排电视剧中的上述角色。家长看到新闻后争相报名。
进入某个微信群需要缴纳一定的会员费。深知家长心理的他,把会员价分成了几个档次。普通会员每年会费2888元,不保证参演次数或拍广告机会,报酬金额不确定;中级会员一年会费6888元,参演剧目或接拍广告机会次数至少3次,报酬600元至3000元不等;高级会员一年15888元,保证8次机会,每次交1500多元。
北京家长李小姐想为孩子争取一部电影中的角色,于是按照余某的要求(会员加价1000元),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余某。侯某安排参加了两次广告拍摄,并分别付给李先生600元和625元。2020年10月26日,余某告诉李先生,他争取的一部电影中的角色已由敲定,但需要带19800元入组。随即,李先生像微信一样把钱转给了余先生。收到钱后,余先生立即将李先生拉黑,注册的微信群随即解散。
上海家长曹女士得知余是“某电影”的“制片人”,想让女儿在电影中扮演第一个女孩的女儿的角色。2021年4月6日,余与曹女士签订了一份《院线电影聘用演员合同》,其中“制片人”一栏填写了余的名字。合同上写着曹女士的女儿将出演女一号,共23场。起始时间时间为2021年5月1日。签订合同后,曹女士通过支付宝转账1.5万元给余,随后余向曹女士索要介绍费3万元。这时,曹女士对自己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余将自己伪造的身份证照片发给了曹女士。曹女士在网上搜索俞的名字,发现一些网民声称俞通过提供出场机会来骗取介绍费。面对曹女士的质疑,余不予理睬,既没有给曹女士的女儿安排任何演戏机会,也没有将15000元退还给曹女士。
9个月时间打着给孩子提供拍电视剧、拍广告机会的幌子,于先后骗走5位家长9万余元,直至2021年4月21日被警方抓获。
5人诈骗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庭上,检方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可以为被害人子女提供拍摄电视剧、广告机会的事实,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468元。后来,被告人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解散成员微信群,拒绝与被害人联系。所得的钱用于个人及其家庭的日常消费。
另查明,在被害人知情并索要其身份证照片时,被告人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照片,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以证明其身份。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余的辩护人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022年10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照片发给被害人证明其身份,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以诈骗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在某法庭认罪,并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观察和思考
谨防身份冒充诈骗。
近年来,新型诈骗活动层出不穷,诈骗的伎俩也是五花八门,但诈骗分子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钱。以冒充身份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是诈骗中常见的犯罪手段之一。这种诈骗的特点是依靠伪装的虚假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利用被害人某一方面的需求欺骗被害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大多数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功,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有好的发展机会。为了孩子的未来,父母往往愿意寻找各种资源,心甘情愿地付出。殊不知,父母的苦心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本案中,被告人余之所以能够骗取5名被害人9万余元,就是抓住了父母的心理。
在身份诈骗案件中,虽然有各种各样被犯罪分子伪装的身份,但我们可以抓住一些共同特征,加以防范:
第一,犯罪分子会伪装成熟人,比如亲戚、朋友、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来行骗,利用受害者的感情和“忠诚度”。受害者一旦放松警惕,很可能上当受骗。所以,如果对方要钱,一定要保持理性思考,听其言,辨其行。一旦发现任何异常,应及时查明对方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假装自己是“有能力的人”,比如一些高调宣称自己有能力有能力的人,或者过于热情的人。他们经常强调自己有一些“优势”,声称自己可以帮助解决问题,轻松安排各种事情等等。面对这种人,要擦亮眼睛,三思而后行。
三、冒充中介,谎称自己有各种渠道和资源,可以介绍好的兼职、导师或机会等。并利用受害者急于求助的心理,一旦受害者轻信,就落入了对方的圈套。
此外,不法分子还会冒充教育、民政、公检法、电商物流客服等行业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受害人联系。引诱被害人转账、汇款并实施诈骗。
事实上,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被骗的主要原因是受害者自身缺乏防范意识。谈到货币交易,人们会想到两个“什么”:
一个是“什么身份”。首先问问自己,对方的身份是什么?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是否是第一次和对方打交道,如何摸清对方的身份信息等等;想想对方是否真的是和自己有某种身份联系的人。如果他是一个没有联系的陌生人,那么很大概率他有阴谋。即使是有联系的人,熟人,也要彻底搞清楚对方是自己还是不法之徒。如果对方自称是某公司或企业,一定要搞清楚身份、资质等相关信息。可以利用网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相关信息。
二是“什么原因”。搞清楚对方为什么要他给钱或者给财物,理由是否合理;想想自己为什么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是不是100%有必要支付对方要求的钱,支付后能不能100%得到对方描述的“好处”。
总而言之,天上没有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始终保持冷静理性的思维,认清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切实维护自身利益。(景甜卢汉)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