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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更新时间:2022-11-20 20:55:38作者:chanong
宿迁自考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于1919年初在巴黎召开会议,被称为“巴黎讲和会议”。 巴黎和会成立了一个由15人组成的委员会,讨论国际劳工问题,拟订了包含《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9个原则的宣言,并于当年提交巴黎和会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的第13篇《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6日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期间是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 1940-1945年二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国际劳工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继续存在。 二战后,国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并流传至今。 国际劳工组织关心和处理的事务一般涉及工人、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工立法机构,而不是民间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目前有100多个成员国。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者性原则”,三者性原则是在主要涉及劳动问题的基础上,劳动代表、雇主代表必须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决定,调整劳动关系。 包括各成员国在内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必须有工人、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由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国际上多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须经国际劳工大会2/3代表通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如经成员国国家批准,该国受公约约束。 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的主要区别在于公约经成员国批准后需要履行义务,但建议书无需批准,只能作为立法参考。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已通过184项公约,190项建议书。 各成员国实际批准的条约数量因国家而异,多则几十个,少则十多个、几个。 成员国对条约履行批准手续后,应承担该条约在本国实施的义务。 不得保留对某项公约的批准。 也就是说,不能只接受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有关于退出某项公约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是二战前《国际劳动宪章》确定的九项原则。 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原则。
《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九项原则是:法律上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被视为商品劳动者和雇主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劳动者必须获得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工厂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或每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24小时,尽量以星期天为休息日工商业不得雇用14岁以内的童工,不得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男女劳动者从事同等工作应当取得同等报酬各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必须对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外国劳动者给予同样的待遇各国必须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察员必须有女性参加。
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费城宣言》。 《费城宣言》的第三部分,具体提出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十个目标: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使劳动者受雇于能最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果、对共同福利作出最大贡献的职业在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包括培训、方便就业和方便居住在内的流动和劳动力动员便利工资、收入、工时、以及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提高生产性情况下劳资双方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使所有需要此类保护的人都能获得基本收入,提供完全医疗;充分保护各行各业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提供足够的营养、住房、文化娱乐设施;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在上述原则和目标下,制定和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不断发展。 关于条约的内容,根据最初的女工的保护、工作时间、最低就业年龄、职业安全等内容,包括有关劳动问题的各方面在内,大致可以分为10类。 基本政策; 民主权利就业和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女工、未成年人职业安全和卫生工资; 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其他。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1919年参加巴黎和会的国家,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1949年共同政治之前,原国民政府批准了14项国际劳工公约,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在中共建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无关。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获得议席,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后,共产党中国从1983年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才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工作,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1984年中国政府重新批准了前国民政府时期的14个条约。 国际劳工组织对1949年以来台湾当局批准的23项公约撤销了公约的批准效力,并撤销了对批准的登记。 我国重新批准了前国民政府时期批准的14项公约
1、《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2、《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3、《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4、《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5、《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六、《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7、《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8、《海员遣返公约》;
9、《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10、《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11、《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12、《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13、《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14、《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28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公约》。
1983年以后共产党中国取得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权后至2002年,新批准的公约有:
1、《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2、《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3、《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5、《就业政策公约》;
六、《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7、《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8、《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九、《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今后,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各国劳动力在世界范围内相互作用的背景下,国际劳工标准将在世界劳工运动乃至国际贸易中受到更多的关注。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开始了将国际劳工标准与世界贸易挂钩的讨论、争论,特别是将国际劳工组织的八项公约作为核心公约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 虽然这些主张得到了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和劳工组织的支持,但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适用同样的劳动标准会影响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 因此,关于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今后还将继续讨论和争论,受到更广泛的关注。 例如,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其中包括以***、劳动标准、环境为内容的9个原则,这9个原则中有6个是劳动问题。 因此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必须关注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发展的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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