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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表,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简章

更新时间:2022-09-26 21:27:12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表,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简章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校招生。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院校。

四。学制:三年。

动词(verb的缩写)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4494

不及物动词学校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699号(宜春校区)

邮政编码:336000

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成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66号(老校区)

邮政编码:330800

七。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招生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与招生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情况、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

第八条教育部批准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学校也将通过其网站、学历教育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情况,经研究并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后,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中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发布的2023年新生入学通知。最终执行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的收费标准。专业招生及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招生专业

学费标准(元/年)

1

学前教育

3710

2

早期教育

3710

3

心理健康教育

3915

4

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3915

5

空中乘务

3710

6

舞蹈表演

7200

7

音乐教育

7200

8

小学教育

3710

9

语文教育

3285

10

数学教育

3710

11

汉语

3285

12

社会体育

3915

13

英语教育

3490

14

商务英语

3915

15

市场营销

3490

16

电子商务

3915

17

软件技术

3915

18

智能产品开发

3915

19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7200

20

美术教育

7200

21

思想政治教育

3285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别出心裁的“阳光工程”,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备案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13条:候选人的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将考生填报的志愿及其高考文化成绩作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跟随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进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成绩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艺术类专业省级联考合格并达到相应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者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告为准,并在学校招生就业网公布。

第五章入学和录取

第十六条: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审核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办公室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邮寄给考生。

第十七条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逾期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报到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注册后,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培养学生。德育考核合格,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相应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六章奖励和援助

第二十条:学校将为各专业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类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品德表现和学习成绩按比例评定,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比例评定,采用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的最新标准。根据国家贫困大学生贴息贷款政策,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服务(最高8000元/年)。学校设立贫困学生资助基金,按照学生人数5%的比例对贫困家庭学生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每学年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二十二条凡在农村、县城、城镇注册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前三年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城镇户籍学生按照10%的比例享受前三年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前两年按15%的比例享受中等职业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贫困生资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七章继续学习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专科生在第三学年可以参加升本考试。选拔后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也可以通过自学考试取得规定的专业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学校招生。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章程不符的,一律废止,以章程规定为准;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29条: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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