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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跟你的职称申报有关。

更新时间:2022-12-19 20:40:58作者:自考头条

进一步规范职务评审程序

加强职务评审管理

前些天

云南人,跟你的职称申报有关。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2月1日开始试行

来一起看

有哪些主要内容

职务审查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领域行业发展需要,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遴选推荐,择优入库。

专家库总人数不得少于相应等级评审委员会规定人数的3倍。

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确因审核工作需要,经管理权限批准后,专家库成员可及时调整。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建单位的行政领导或者具有相应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

基于职务系列编制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25人以上,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19人以上,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15人以上的专家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11人以上,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9人以上,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7人以上

自主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参照上述各职级评审委员会人数组建。 设立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级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申报审核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称申报人员),是在本单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兼职人员,应当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务审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上述处分的,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务审查。

中央驻楚机关或者省外机关人员在云南申报职务审查的,由中央驻楚机关上级人事部门或者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审查委员会组建单位出具委托审查函,委托批准备案的相应等级审查委员会代为审查。

因岗位变更需要更换职务系列专业职务的,经岗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申报转任与当前岗位对应系列专业职务同级的职务。 评估后晋升高一级职位,评估前和评估后同级职位资格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流动的,其职务按照职务审查管理权限进行复审或者确认。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审查

创建职务评审的绿色通道。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的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行专项考核。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在云南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逾期出站后在云南工作、创业的,可以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直接评审认定相应高级职务, 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认定情况可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在云南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港澳台和境外就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有效就业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大专或中专学历,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及工作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副高级或中级职称。

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不受高级职称数量限制。

全文如下

《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流程,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2017〕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评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兼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以同行评议为基本评价方式,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绩效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逐级评审推荐、审核受理、会前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确认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职务系列或专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业相关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务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贯彻落实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深化职务制度改革的要求。 职务系列或者专门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职务评审事务机构或者指定部门,具体负责职务评审管理服务工作。

自主进行职务评审的机构(以下称自主评审机构)负责本机构的职务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

职务“定向评估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向”)经批准实施的州(市),由州(市)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双向”职务审批工作。

第七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州(市)标准和单位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州(市)标准,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机构标准由自主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进行职务评审,应当申请设立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议、认定。 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并受审批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 评审委员会负责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按职务系列或者专业设立,不得跨系列设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标委员会。 根据评审工作实际,可以统一设立高级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分别设立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评审委员会(包括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组建。 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组建的省级有关机构可以设立本行业、本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 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相关部门)单位。 省级、州(市)级有关机构可以设立本行业、本机关的初级审查委员会。

第十条申请设立高级、中级、初级审查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评审的职位系列或专业为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主体职位系列或专业。

(二)被考核的职务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能够代表本领域、本地区的专业技术发展水平。

(三)有一定数量的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相应级别的评审专家。

(五)组织具有实施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能力,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完善,运行协调,能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领域行业发展需要,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遴选推荐,择优入库。 专家库总人数不得少于相应等级评审委员会规定人数的3倍。 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确因审核工作需要,经管理权限批准后,专家库成员可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人选应当多元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选推荐,鼓励吸纳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有关民营企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评审专家。 审查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本专业或相关类似专业相应水平的职称。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五)可以履行职务评审职责。

(六)高级评审委员会或者单独设立的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资格高级副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副以上职称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职称资格的人数原则上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人数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建单位的行政领导或者具有相应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

召开评标会议前,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委监督下,从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以上的评标专家组成本年度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任期至本年度评标工作结束。 提取结果必须经提取人签字确认。 自主审查机关参照执行。

基于职务系列编制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25人以上,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19人以上,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15人以上的专家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11人以上,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9人以上,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7人以上自主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参照上述各职级评审委员会人数组建。 设立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级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 评审委员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评审方法、联系方式等。 专家注册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工作地点、行业类别、年龄、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推荐情况、联系方式等。

(一)高级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二)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按照职务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三)自主审批机关执行会后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等按规定备案。

(四)经批准备案的评标委员会,纳入全省评标委员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专家库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重新核准备案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在年度评审前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备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新入库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专家库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六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职称评审。 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机构和通用性较强、广泛分布于各社会组织的职务序列和新兴职业,可以采取考核分离方式。

第十七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称申报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等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是在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职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务审查。

第十八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等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资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真诚承诺。

中央驻楚机关或者省外机关人员在我省申报职务审查的,由中央驻楚机关上级人事部门或者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审查委员会组建单位出具委托审查函,委托批准备案的相应等级审查委员会代为审查。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健全审核、职务申报审核推荐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平等、民主、优先申报职务010-010 (审核同意推荐的,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明确推荐人选的产生方式、公示情况等,)审核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推荐)单位公章后,按照管理层权限逐级推荐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由所属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手续。

自由职业者申报考核职称的,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属地行业管理部门、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手续,按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第二十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才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情况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明确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按照职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或者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推荐。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业范围、评标条件和工作要求,复核申报人的资料。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或者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发审委组建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发审委组建单位在发审会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报审查委员会批准备案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审查工作。 自主审查机关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在开展年度评审工作的3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并告知其申报职务评审所需的资料和工作要求。 能够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或者部门间审计、网络验证等处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追加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应当符合国家、我省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因岗位变更需要变更职务系列专业职务的,经公司考核合格后,可以申报转任与当前岗位对应系列专业职务同级的职务。 评估后晋升高一级职位,评估前和评估后同级职位资格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其职务按照职务评审管理权限进行复审或者确认。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职务系列或者专业职务审查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审查认定。

国家统一考试实行代考评估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等级的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

第四章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向审批组建部门进行会前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会前公示和审查方案等,审批组建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审查会议。 自主审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创始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提出评审专家需求(评审人数、专业学科等)。 在监督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组织召开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三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学科或者专业组成多个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三人,负责材料互审后,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也可以不设评议小组,由评审委员会三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评议组长或评议专家在评议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供评议委员会评议表决参考。

第三十一条坚持行业同行专家评议原则,评审委员会可以采用评审材料、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和绩效展示等方式进行评议。 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审查会议的审查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可审查通过(同意票数中有小数点的必须进位)。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二条坚持“好中有先、重质量”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掌握评标质量,宏观控制评标数量。 对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通过率实行适当的比例控制。

第三十三条审查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与会者的审查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擅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审查会议结束后,不得泄露审查专家的评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内容包括出席评审的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存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六条审查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审查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公布投票结果,并对审查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单位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申报人对有关本人的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查或者提出投诉。 审查委员会成立公司检查回复。

第三十九条评审工作前,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及评审纪律等方面培训。评审结束后,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成绩进行评审,并建立绩效档案作为继任评审专家的依据。

第四十条不具备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系列或者专业,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中央直属机构、其他省、其他州(市)或者省属机构批准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高级职称应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审批函中级、初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审批函。 自主审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委托评论,则不承认评论结果。

第五章特别审查

第四十一条设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的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十二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四十三条在我省博士后研究流动站和科研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逾期出站后在我省工作、创业,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直接评审相应高级其出站期间的绩效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认定情况可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港澳台和境外就业期间取得的绩效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有效就业经历

第四十五条在职务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直接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凭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四十六条我省工程、农业、艺术、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者技能等级较高的技能人才,可以按规定申报职称评审。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离职创业或者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离职创业或者兼职期间可以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务,不占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其创业和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职务考核

第四十八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四十九条申报人经过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五十条学历和履行职责年限条件不符合正常申报资格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职务评审。

第五十一条个体经济组织申报人员,不受人事档案和户籍限制,可按属地原则申报和考核相应职位,学历、工作经历和考核标准按县乡基层人员资格条件执行。

第六章评论服务

第五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审服务,咨询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利化服务。

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逐步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发布、发布等在线受理、在线处理、在线反馈

第五十四条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逐步放开职务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探索实施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监管

第五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务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在评审前和评审后将评审方案、评审结果等材料同时报批准组建单位及本单位监督部门,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加强职称评审评审,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询问、约谈、现场参观、资料巡察等形式,对各级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察,并根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反查。

被检查的单位、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单位和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职务审查的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谎报或者谎报。

第五十七条职务申报,审核、审查诚信承诺,申报人对本人的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被推荐人员承诺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准确;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承诺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纪律。

第五十八条加大工作申报力度,审核、违纪违法行为审查处理。 对在职务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申报人、用人单位、评审委员会创始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举报等,涉及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制假审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申报人提供虚假资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职务的,由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审查委员会批准备案部门撤销其职务,记入职务审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间为3年。 有关职业领域对工作人员品德有具体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的,审核未严格控制手续不完备、申报人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导致不合格人员推荐报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的情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暂停本单位下一年度职务申报推荐工作,限期纠正。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业管理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的审核职责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的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 情节严重不良影响的,暂停职务审批权,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职务审批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审查委员会不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不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务审查权限,擅自扩大职务审查范围进行审查的,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承认其审查行为。 情节严重的,由审查委员会取消备案部门的职务审批权,记入职务申报审查诚信档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评审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进行通报批评,报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部门组建备案,并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从事职务审查工作,构成不得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涉密领域职务审查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我省公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发布,云南省政府网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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