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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19 21:51:58作者:自考头条
根据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055-79000的要求,为对元江县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收集对象
(一)从事或者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统称会计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 会计人员如下。 1 .出纳2 .审计3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计算4 .收入、费用(支出)计算5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 6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核算7 .会计监督8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 .其他会计工作10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所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首先在《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222.172.224.44:6010/rygl/w/collection/acms》中完成信息采集。
(一)继续教育时间要求
1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2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从事会计工作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1 .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个,年度有效。 (继续教育形式)网络教育、面试培训、全国会计类考试、会计类学历教育、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每年完成不到90学分的继续教育少于90个单位为未完成(不可注册),多余的90个单位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 3 .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结束后90天内,自行向《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的责任审核、待审核可以从后方确认单位。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和评估,将审核、评估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核、选聘先进会计人员、选拔高端会计人才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完成。 未完成延续的,各级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视为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会计人员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经调查,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会计人员诚信和监管体系黑名单。
元江县财政局2022年12月1日
来源:元江县财政局
编辑:孙桂江审核 :陈卓诘编:刘政佳监制:杨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