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时政热点事件,2022最新时事新闻热点汇总
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0 13:49:05作者:自考头条
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发现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某科技公司发布主管招聘信息明确注明本岗位学历要求为本科。 某科技大学专科毕业的李老师在向公司提交简历时弄虚作假,将自己转为大学本科毕业,成功应聘,与公司签订了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 两年后,公司进行了内部学历检查,在学信网上找不到李老师提供的学历证书,李老师也承认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 公司以李老师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与李老师的劳动合同。 李老师不服,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向李老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不服法院,称李老师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公司签订了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 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都负有订立合同的告知义务。 订立告知义务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有相互如实告知满足需要所需信息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单位、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违反了告知义务,有可能成为欺诈。 “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实际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表示错误意思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支持李老师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李老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关系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经过验证,李老师向公司确实提供了假学位。 因此,公司以李老师隐瞒真实学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需向李老师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判决中,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驳回李老师的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中,李老师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大学,本科学历,公司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李老师的行为构成诈骗。 因此,在本案中,李老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