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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法律史(中华法制文明史张晋藩)

更新时间:2023-01-05 10:12:00作者:51data

介绍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快速发展70周年。为展示70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辉煌成就,烘托百家争鸣的良好氛围,勾勒各学科的研究前景和发展趋势,《思想中国》栏目刊发《70年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回顾与展望》系列文章,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分类,邀请各领域权威专家撰写文章,简要回顾成就与不足,着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文章尽可能吸收同行专家的盲评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尊重作者自己的观点。文末附的推荐,既可作为读者理解课题的指南书,也可作为党员干部努力学习、强本领、长才干的鲜活教材。请注意今天发表的70年学术发展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中国法律史学70年回顾与展望张金范

张晋藩法律史(中华法制文明史张晋藩)

作者简介:张生于1930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研究院名誉院长。新中国法律史学的主要开拓者和奠基人。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法制史。图书30余种,其中主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中华法制文明史》 《中国监察法制史稿》 《中国宪法史》 《中国刑法史新论》 《清代民法综论》 《依法治国与法史镜鉴》 0755-。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中国的法律史学走过了一条坎坷的道路,几代学者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努力拓展法律史学研究,不仅在学科建设、研究机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而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法律史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回首过去,古为今用,在回顾中国法律史学70年发展历程和主要成就的同时,有必要反思和彰显中国法律史学的价值,从而将中国法律史学推向一个新的高峰。

1.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与奠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于1950年初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培养国家急需的理论和金融建设人才,提出了“向科学进军”的伟大号召。1950年9月,为了培养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师,我们招收了学校各学科的研究生。根据苏联顾问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分为八个系,包括法律系。按照苏联莫斯科大学的规模,建设了法律系的各个学科,包括“国家与法律权力史”这门课程。为了承担这门课的教学,招收了四名研究生,我是其中之一。苏联专家讲授的《国家与法权史》涵盖了世界各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相当于现在的外国法制史。经过一年多的专业课学习,大家觉得最大的收获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和总结了世界法律史的发展规律。具体来说,在苏联教科书的结构中,任何一个国家和朝代都是按照“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来构成这门学科的框架。这一框架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但在我们的学习和今后的工作中,感觉这四个部分相互独立,缺乏内在联系,国家制度所占比重大于法律制度。对于这一点,同学们都深有同感,所以称之为“四段论”。

1961年,在教研室的组织下,我开始正式编写《中国法制通史》的讲义。当时,历史资料

从1950年到改革开放近30年,中国的法律史学是一个奠基的过程。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法律史学的发展跌宕起伏,尤其是对旧法律的批判继承,阻碍了古代法律史的研究。这一时期的主要研究成果是中国人民大学于20世纪60年代初出版的三卷本《讲义》(《中华大典法律典》)。当时是国内唯一公开出版的教材,多被兄弟高校采用。

二。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与繁荣。

中国法律史学真正的发展进步,是改革开放后,41年的经济社会变迁,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学术发展的环境。同时建立了学士、硕士、博士制度,助理到教授的职称制度,各种学术交流(包括国际交流)机制和各种奖励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下面,我就谈谈41年来中国法律史学的主要成就。

一是改革开放后,1979年6月,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召开。与会者经过讨论,一致确定中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一元的,即法制,而不是二元的,即国家加法制。因此,一致主张恢复这一学科的固有名称“中国法律史”,是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一大成就。

1982年,统编教材《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正式出版。同年,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一届年会在Xi安召开。经过讨论,打破了传统的“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模式,主张将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司法制度史按法律体系分别编写,符合中国法制史的实际情况。此后,不仅统一教材基本上按照这种结构编写,而且促进了部门法制史的发展。这是中国法律史经过几十年探索形成的体系结构。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将来会出现更好更科学的新结构。

其次,41年来,中国法制史学会的组织从最初的中外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扩大到现在的8个组织,即中国法律史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律思想专业委员会、西方法律思想专业委员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儒家与法律文化分会、国法文化分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老庄法律文化分会,会员从最初的50人扩大到今天的8900人。学会的活动从一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发展到各专业委员会分别举办学术研讨会,各有方向和特色。这一切都是学会成立时力所不及的。41岁学会的成长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密切相关。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建立民间学术团体,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活动。这期间形成了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培养了一代新人,都与改革开放息息相关。

再次,41年来,法律史学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可喜态势。除了法律史学,法律文化史、法律文明史、比较法制史、断代法制史、专门法制史等新兴学科。纷纷涌现,各领风骚,各有建树。这一时期涌现出以《中国社会科学》为代表的一系列优秀学术成果,形成了百花齐放的法制史论坛。除了各种学术著作外,《中国法学》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献和资料也相继出版。经过20多年的修改和完善,6个子码23卷终于出版了。此外,t .大学的杨一帆教授编辑的法律文件

第四,中国法律史学充分显示了现实借鉴意义。1986年,在恢复法制的大背景下,我给中央上了一堂法律课,题目是《法学研究》;2017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朱勇教授给中央政治局做了一场0755到79000的讲座。此外,随着一系列著作的出版,中国法律史研究为中央反腐败的伟大斗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参考。

第五,41年来,新人辈出,法学史博士毕业生约400人,硕士一千多人。这些年轻的力量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他们是法律史学的新生代。此外,该学科还通过基础论文的形式培养人才。目前,有张法律史基金会和曾法律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张法制史基金会已成立10年,今年正在举办第九届全国征文活动。所有往届优秀论文均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发布,以示鼓励。获奖者中有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学生。

第六,在这41年中,中国的法律史学走向了世界。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派遣法律历史学者到美国讲学。41年来,法制史学者走遍世界各地讲学。同时,中外学者参加的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几乎每年都有。历史著作也用日文、英文和韩文出版,让世界了解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日本中央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翻译出版了我的专著—— 《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我主编的教材《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被翻译成韩语,2006年出版;2014年,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中国法制史》英文版;我写的英文版《中国法制通史》即将在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西北政法大学的专著《中华大典法律典》即将出版英文版。

第三,未来中国法律史的展望。

第一,尊重传统,发扬传统。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法律文明的国家,形成了纵向传承。它既体现了古代先贤的政治智慧和理性的法律思维,又具有时代特征,不断推陈出新。虽然五千年的传承难免有历史的残留,但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法律传统渗透着民主的精髓。法律的形成与发展的讨论,立法的成就,执法与行政的经验,严官宽民的国策,司法文明的建设,这些都构成了中国的法律传统。作为中华民族的后代,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中国的法制传统是取之不尽的文化瑰宝,它绝不是中华民族前进的障碍。只有尊重传统的民族,才是有希望的民族。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激活可贵的民主因素,融入国家法治建设的实际。

二、夯实法律史学的理论基础3354中国法律文化。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以法律文化为指导和基础的。20世纪中叶以前,中国法律文化几乎被忽视。1985年后,中国文化学院成立,聘请中外学者教授文化课程。作为文化学院的老师,教授法律文化课程,出版《谈谈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及相关书籍。此后,法律文化研究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果。法律文化的研究状况对于法律史学来说非常重要。史学的发展依赖于法律文化的发展。因此,有必要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促进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律史学,消除晚清以来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晚清时期,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制也进入了近代化的进程。自近代西学东渐以来,西方法学一直被视为法律现代化的中心。在西方法学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果被忽视了。比如,西方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甚至在刑法的马前卒中夹杂着民法的碎片。这种观点完全不符合中国法律史的现实。中国古代没有单一的民法典。与公法相比,民法的发展确实薄弱。但自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确立以来,以土地为标的物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民事诉讼案件。到了汉代,已经有了独立于刑法的单独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在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从而推动了民法的进步,出现了大量单行民事法律条文。到了清朝,民法散见于《中国历史上的德治与法治》 《新路集》 《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以及一系列单行立法。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中国法制史》“民事有效部分”一直适用到1929年《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的颁布,可见其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所以,西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是出于对中国法律史真实情况的无知。但受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民国时期从梁启超到杨洪烈、陈家元都不承认中国古代独立民法的存在。改革开放后,很多从西方留学回来的青年学者都在重复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论调。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严重影响了民史学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不应有的偏见。

此外,西方学者还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出现了以法家为代表的法律成果。但是进入汉朝以后,中国古代就没有法律了。这也是不了解中国法制史造成的。汉代以后,就法学而言,确实衰落了,但注释法学(法理学)却异军突起。所以虽然不是理论法学,但是涵盖了刑法学、程序法学、司法勘验、历史法学等。而且注释法学从汉代发展到清代,人才辈出,著作重叠。一个法制文明的大国,几千年的法理怎么可能不存在时间?这种观点对青年学生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彻底消除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以尊重、理解和发展中国法制史。

第四,发挥法律史学智库的作用。中国法律史学历经五千年的历练,无论治国、立法、司法,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观点和实践价值,成为一座宏伟的智库,蕴藏着无穷的宝藏。应充分发挥法律史学智库的作用,为当前国家建设服务。必须明确,法制史研究过去,面向现实,面向未来。古人说得好,以史为鉴,可以道出一个国家的兴衰,也就是历史把一个国家的兴衰以一种非常具体的方式呈现在世人的眼前,启迪人们的思想,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

第五,培养优秀新生力量。在20世纪50年代,承担创建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学者是仅存的。他们为新中国的法律史学研究铺平了道路。80年代,硕士博士都快六十岁了。因此,培养德才兼备、基础扎实、观点鲜明、胸怀大志、肩负使命责任的青年一代,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在日

第六,以史为鉴,开启法治新篇章。古代儒、墨、道、法四家都很重视法制,提出了各种观点,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巨大声势。没有先秦诸子的贡献,就没有汉代以后以德为主、刑辅的礼法之治。除了先秦诸子,从汉到清,学者和涉及法律的人层出不穷。他们创造的以《中华法制文明史》为代表的中华法律文明,影响了周边国家一千多年。新一代中国法律史学者的任务,不仅是汲取过去的教训,而且是开启法治的新篇章,即以中国法制史为主要任务,开拓和深化中国法律文明史、中国法律文化史、中国法律史等领域的研究,同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提供史料。当前,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需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构建新的中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法律史学者大有用武之地。

专家建议:《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以坚定文化自信为目的,通过回顾中国法律史的发展历程,对中国法律史的奠基与发展、繁荣与发展进行宏观总结,并展望未来发展及其借鉴意义。论文主题鲜明,结构严谨。是一部学科史佳作,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和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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