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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1日起违建强拆违法吗)

更新时间:2023-01-07 17:23:59作者:51data

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 《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号已经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1日起违建强拆违法吗)

2022年十月二十六日

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文明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三)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有关建议和投诉;(四)组织文明行为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活动;(五)开展其他相关文明行为宣传工作。第六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机关、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乡村振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第七条倡导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的宣传。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祖国、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强国防意识,倡导、研究和捍卫英雄烈士,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参加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遵守升挂国旗、唱国歌等规定。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互助理念,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热爱自己的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了解红山文化等赤峰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赤峰人勤劳廉洁、尊重教育等优秀品质。参与文明赤峰的建设,树立赤峰的文明形象。第十三条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不乱涂写、粘贴小广告,不擅自在他人车辆上张贴广告印刷品;(二)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积极配合落实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患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主动戴口罩;(3)遵守控烟规定,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在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不乱扔烟头;(四)保持公共区域整洁,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丢弃、焚烧垃圾;(五)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六)禁止在禁放区露天烧烤;(七)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区域搭建灵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八)不得攀爬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维护公共秩序,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应当庄严肃穆;(二)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有关行政管理规定,有序进出,不喧哗、不乱扔垃圾;(3)遵守公共礼仪,衣着得体,语言文明,不得争吵辱骂;坐电梯,等服务,自觉排队,不插队;(四)遇有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理;(五)组织广场舞、秧歌等娱乐活动和商业宣传,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设备,避免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不得在人员密集区域从事鞭打、旋顶、投射等有碍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健身活动;(六)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通过人行横道要减速慢行,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要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要用手拿手机,不要往窗外扔东西;不要随意变道;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在紧急情况下自愿让行执行任务的车辆;(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违反规定载人载物、急停、超速或者逆行的;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改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位,不得占用人行通道、盲道、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充电时不得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4)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应走路边;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要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全快速通过;如果你通过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你应该按照交通信号走。(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给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抢占座位;轻声接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合理控制音量;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六)不在车行道上停车,不向过往车辆散发广告或者兜售物品;(七)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文明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管理,排队购票,有序游览,维护环境卫生;(2)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抹、损坏景区和旅游设施,不违规拍照、录像;(三)不惊吓、伤害动物,合理投喂食物;(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五)在草原上行驶的车辆应当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保护草原植被;(六)野营、郊游等户外活动。应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七)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文明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二)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四)弘扬高尚医德,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不得过度治疗患者或者收受患者财物;(五)其他文明的医疗和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文明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浏览非法网站,不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谣言;(二)不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3)通过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方式参与线上活动。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网络暴力;(四)不拍摄和发布低俗、庸俗和色情音像;(五)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六)其他使用互联网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进行犬只登记和疫苗接种;(二)携犬出行时,应当拴系铁链、绳索,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有效控制,主动避让,不得让犬恐吓、伤害他人;(3)携犬出行时,应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四)不得携带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运出租汽车携带犬只,经驾驶人同意;(五)不虐待或者遗弃犬只;(六)城市建成区养犬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沿街店铺等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彩票;不占用道路或者违反规定占用公共停车位;不使用扩音器宣传产品,吸引顾客;(二)文化娱乐经营者不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产品和服务;(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时间,保持车厢整洁;合理提醒乘客为老弱病残人让座;不要在站内停车、跳站、站外上下;(四)出租汽车和其他营运车辆驾驶员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其他乘客应当征得乘客同意;主动开具相应的车费票据,不加收费用;(五)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从业人员应提高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不收集、泄露或买卖用户信息;(六)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坑害顾客,不得强迫、纠缠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七)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规范设置售票区、候车区和出入通道等。加强对进出站车辆的引导和管理,维护进出站秩序;(八)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设施,防止粉尘、渣土、污水、噪声等污染;(九)其他商业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建设文明社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和设备。楼道等公共区域不堆放物品、杂物、垃圾,不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要私自拉线或飞线充电;(二)不得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走廊外堆放、悬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违法搭建;(三)在停车区域有序停车,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四)装修工作、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妨碍邻里的正常生活;(五)实行垃圾减量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六)其他社区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建设文明村镇,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革除陈规陋习,不参加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等活动;(二)保持街道和庭院整洁,无乱丢柴火、土石方、粪便、垃圾等。圈养畜禽,保持圈舍清洁;(三)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塑料薄膜,及时捡拾、回收,不得随意抛弃、掩埋或焚烧;(四)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不在露天焚烧秸秆,不焚烧;(五)不得在公路、村道、小巷上打场晒粮,不得挤占公路设施地

第二十三条建设文明家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二)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包容,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三)成年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保护父母的义务,关心、看望父母;(四)监护人不溺爱、纵容、纵容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五)规范家庭建设的其他文明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文明校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坚持德育为先,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二)教师遵守师德,爱岗敬业,关心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有偿补课;(3)学生努力学习,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四)维护校园安宁,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向校园渗透,防控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不得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5)校园建设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提供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制定并执行文明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不冷眼、不生硬;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高,不拖延、不推诿;(二)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承诺应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因领导变动而违约;(三)净化政务服务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有偿代理谋取非法利益;(四)国家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主动、热情、态度诚恳、服务周到;(五)其他单位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倡导和鼓励第二十六条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减少塑料袋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2)注意饮食卫生,使用公用勺子和筷子;适度点餐取餐,练习光盘动作;遵守餐桌礼仪,不强行劝说,猜拳令不能影响他人用餐;(三)节俭结婚,不搞庸俗婚姻;丧事从简,节地生态葬,文明祭祀;(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公共交通等方式出行;(5)培养良好的体育、音乐、阅读等爱好,不吸烟、不饮酒;(6)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生活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其能力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二)助人为乐,从不亏本;(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四)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赛事服务等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五)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孤、关爱病残等慈善活动;(六)其他弘扬社会诚信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文明行为宣传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和传播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有利于提倡文明行为,普及文明行为规范,表扬文明行为,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第三十条鼓励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药品、设备和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沿街商店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内部厕所和停车位,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章促进和保护第三十一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持设施外观整洁、结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标志和必要的辅助设施,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老弱病残专用通道。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习、教育和培训内容,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教育,培养文明行为习惯。第三十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提供经费保障,设立新时代文明集中活动日,每月因地制宜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者活动。第三十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有关方面制定居民公约、行业规范、村规民约,实行自律自治,倡导文明行为。第三十六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其推广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礼貌救助制度,在群众活动、节日等公共场所,对道德模范、赤峰好人、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给予礼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帮助。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的法律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参考。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和投诉举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录用、晋升、待遇和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受到处罚、拒不执行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送达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备案机关反馈。对不文明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录机关提出投诉。第四十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区域涂写、张贴小广告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赤峰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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