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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22)

更新时间:2023-01-11 13:47:58作者:51data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3月,考试时间在9月。今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还是三排三批。可以关注学姐,她组织的经济法3354保险法律制度高频考点。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22)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1.人身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除上述 以外的与申请人有扶养、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视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中具有可保利益的人的范围:对财产享有合法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行使向保险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损失补偿原则1。只有财产保险合同才有损失赔偿原则。2.损失赔偿的含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遭受约定的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才能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有损不赔)(2)无论保险人如何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都只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不能获得多或少的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3.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赔偿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价值)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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