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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4 08:03:00作者:51data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输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在海上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人工构筑物,处置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与海上勘探开发有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载工具和设施正常运行所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
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二、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或港口倾倒、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3.为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和其他管辖水域倾倒、运输废物和其他物质;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焚烧和处置废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划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规定格式的废弃物倾倒申请表,并附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批。同意倾倒者,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外国废弃物不得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否则,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缴纳污染清除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污染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为倾倒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运输废弃物的船舶和其他运输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15天前通知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和成分。
第九条外国船舶和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与勘探开发有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要向海域倾倒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倾倒许可证应当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和倾倒方式等内容。
许可证的发放应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废弃物按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分为三类
二、倾倒附件二所列废物(见附件二),应事先取得特别许可证。
3.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废物,应事先取得普通许可证。
第十二条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装载废弃物时,应通知主管部门核实。
应根据许可证中包含的事项进行验证。主管部门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注明的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对海上倾倒活动进行监测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船。倾倒单位应为船上的公务员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如实、详细填写倾倒记录表,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记录表。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飞机、平台等交通工具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信号,倾倒情况应详细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第十五条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输工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
如果为了避免危险或挽救生命而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倾倒造成的污染损害,并在事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报告。倾倒单位和紧急避险或者救生的受益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污染损害。
由于第三方的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倾倒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确凿证据,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责令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飞机、平台和其他交通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废弃时,其所有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海洋倾倒区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洋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发现倾倒区不适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关闭。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和污染损害程度,责令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处以警告或者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报告应包括时间、污染损害的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照片。
第十九条受委托清除污染的单位,应当在作业结束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清除污染费用的报告。报告应包括时间、清除污染的地点、投入的人力、机具和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和计算方法、组织清除的管理费、运输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清除效果及其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废物检查单;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倾倒记录表的;
(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二、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注明的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外,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通知主管者
(二)不按照批准的条件和区域倾倒垃圾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者,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罚款,或两者并处。
对违反本条例,污染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的,做出成绩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1
禁止倾倒的物质
1.含有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和汞化合物、镉和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含量少或在海水中能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高放射性废物和其他高放射性物质。
三、原油及其废物、石油产品、残油以及含有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四、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浮在海面或悬浮在水中,严重妨碍航行、捕鱼等活动或危及海洋生物的人造物质。
5.含有本附件第1项和第2项所列物质的污水污泥和疏浚物。附件2
倾倒需要特别许可的物质。
一、含有大量下列物质的废物:
(1)砷及其化合物;
(2)铅及其化合物;
(3)铜及其化合物;
(4)锌及其化合物;
(5)有机硅化合物;
(6)氰化物;
(7)氟化物;
(八)铍、铬、镍、钒及其化合物;
(9)未列入附件一的农药及其副产品
但在海水中无害或能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含有弱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3.容易沉入海底并可能严重妨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和其他重废物。
4.含有本附件第1项和第2项所列物质的污水污泥和疏浚物。来源:宜君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