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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7 18:54:00作者:51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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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准。
彩礼,有些地方也叫嫁妆、彩礼等。支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彩礼的数额和价值因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不同而不同。但一般来说,相对于当地人的生活水平,付出的金额往往是很大的。为了达到这个要求,有些当事人不得不向全家借钱,这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在现代,彩礼仍然在婚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婚前给付彩礼后,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往往会要求退款。如果双方离婚,彩礼也要返还。
实际操作中,彩礼问题很难解决。除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与诸多相关行为和现象的复杂关系。(一)彩礼与订婚的关系
订婚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结婚而事先达成的协议。订婚的行为被称为订婚或订婚。订婚成立后,男女双方都成为未婚夫妻。在历史上,婚约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个是早期的古代婚约,另一个是现代婚约。在古代,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订婚就是不结婚”。订婚的主体多为双方尊敬的亲属,即所谓的“父母之命”。本婚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毁约或解除。现代的订婚已经和以前不一样了。它不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大部分是当事人自己订立的,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双方自觉履行的,解除时不需要太多理由。唯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约方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来说,订婚的问题和彩礼不是一回事。两者有联系,但各有各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彩礼与订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缔结婚约也不一定要给付彩礼,彩礼与订婚的关系也没有影子那么密切。有时,双方订立婚约,并根据婚约支付彩礼;有时候双方没有订婚,也会出现彩礼的现象。所以在分析问题的时候不要把两种情况混为一谈。
(二)关于彩礼与“通过婚姻取得财产”和“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我们这里说的彩礼是一种民俗,是当地的习惯做法。虽然这种习俗或习惯不值得提倡,但也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所以彩礼的问题并不违法。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借钱不同于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是《婚姻法》和《民法典》明令禁止的。一旦发现或核实,过错方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055-79000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可见,包办、买卖婚姻和以婚姻取得财产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如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是违法的,应严格依法处理。在实践中,彩礼问题与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的问题并不明显,可能会产生混淆。彩礼问题有时与通过婚姻获取财产和包办婚姻的行为交织在一起。彩礼有时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表现。此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俗,而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禁止。通过婚姻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新中国成立初期包办买卖婚姻现象严重。经过严厉打击和不断宣传法制,现在已经很少发生了。但是,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这种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证明财产是婚姻要求的非常困难,当事人往往无法证明是索要财产还是对方主动赠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婚期为时间年,或者因索要财产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的,可以按赠与处理。”1989年出版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共同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索取的财物,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第《同居案件若干意见》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虽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此次清理中已经废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关精神并不违反《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借鉴。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诉讼当事人返还彩礼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亲属,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子女的婚姻被视为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多由父母给,多为家产。诉讼中,大多是当事人自己或者父母起诉。因此,被申请人以检察官资格取消为抗辩理由时,宜不予支持,以最大限度保护公民财产权,符合社会生活现实。对被告的认定也要整体处理。诉讼当事人通常会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一般的习俗是父母给彩礼,父母收,所以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为宜。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在确定返还彩礼时,要在实际使用已支付彩礼的基础上,兼顾双方是否支付了准备结婚的必要费用或实际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费,适当返还彩礼。实际生活中,双方虽然不住在一起,但可能为婚礼买过生活用品或支付过其他费用。对于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所以要灵活处理,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三。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彩礼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但它仍然具有很强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司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彩礼本身作为一种习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内涵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来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在增加,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在减少。尤其是农村,女人“走”后不愁嫁。相反,由于男性家庭支付高额彩礼,离婚后无力再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因此,司法实践应当给予一定的关注。
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目的、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按照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