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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一清!民间借贷纠纷的会计准则和利益基础(2022年版)

更新时间:2023-01-05 14:54:59作者:51data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转自深圳微法务:济南中院特别提示,本期所有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为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来源所有。 分享的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本期观点基于约定或法定,并不意味着金钱债务往往会有利息。 利息债务是从属债务,其产生和金额取决于作为主债务的金钱债务。 在实践中,有无利息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不可避免的“争论焦点”之一。 本文系统地梳理了民间借贷中有关利息的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文字一清!民间借贷纠纷的会计准则和利益基础(2022年版)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202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根据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没有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可见,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拖欠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两倍的部分债务利息。 因此,拖欠利息的计算可以分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种。 拖欠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该利息的,不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 (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是否支持借方对利息的主张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指“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当事人对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影响权利人对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贷款期限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 4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优惠贷款利率( LPR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优惠贷款利率( LPR )。 请注意,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此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租客与租客同时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租客可以主张或者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共计合同成立时一年的优惠贷款利率( LPR ) 与超过下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未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时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但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前一款规定计算; 施行后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拖欠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拖欠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履行期债务利息=法律文件规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拖欠履行期)参照该期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阶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2014年8月1日至履行完毕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未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拖欠履行期限。 两个计算结果加起来就是应收回的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0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债务利息基数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诉讼或仲裁支出的费用,但案件受益费、公告费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支付债务利息加倍或者拖欠款项是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都应当仅在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时适用。 即不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为论据,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一)砍头“砍头”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扣除利息的行为。 有时提前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时提前扣除所借期间内的所有利息。 与此相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明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被认定为本金。 本金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是指复利、利滚利、驴打滚。 也就是说,贷款人将借款人到期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并重新计算利息。 复利计算是金融机构使用的利息计算方法,民间贷款中也经常出现这个约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贷款双方结算前期借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补发债权凭证。 如果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内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则重新发行债权证明上记载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不得超过部分利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照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息和最初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优惠贷款利率( LPR ) 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联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当事人应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要求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日的利息部分,在起诉时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二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贷款利率的划定。 “两线”是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贷款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三区”也是这个意思:司法保护区,即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且以上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借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请求返还已经超过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 自然债务区域,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法院起诉贷款人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 但当事人希望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剩余债务或者因此抵消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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