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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05 21:53:58作者:51data
第三章职务、等级和等级如何理解公务员领导职务、等级和等级的关系?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与相应级别相对应。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和等级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岗位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岗位和职级符合可以相互转任、兼任的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岗位或者职级。
领导岗位和职级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厅局级以下领导岗位对应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最低职级分别为厅局级正职对应的一级巡视员、一级监督。 厅级副职对应二级巡视员、二级监督、督办; 县处级正职对应二级研究员、二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办; 县处级副职对应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办; 乡科级正职对应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二级主办; 乡科级副职对应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四级主办。 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和职级,按照规定有相应的级别,也就是说领导职务和职级与级别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在领导职务、职级和等级的对应关系中,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一个领导职务、职级对应多个级别,上下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相互交叉; 一般来说,领导职务、职级级别越低,对应的级别数相对越多。 领导职级和职级作为两条并行的晋升渠道相互衔接,可以相互转任、兼任。 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符合晋升级别条件的,可以按职数比例晋升级别或转任级别公务员的职级公务员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的,可以选拔相应的领导职务担任。 来源:灯塔滨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