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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06 13:46:59作者:51data
作者|易高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 )。
根据相关判决书改编的。
某违法犯罪事实朱某是湖南省ML市某公司新市加气员,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未经某公司批准,擅自拆除ML市城区3户燃气管道,安装天然气设备,从中非法获利1180元。 1.2019年6月,朱某在ML市某公司新市加油站下班休息期间,冒充ML市某公司天然气设施安装人员前往ML市熊某家,用扳手、管道将熊某家厨房的天然气表和燃气管道拆除后,将朱先生向熊先生收取费用。 由于户主熊某同意向燃气公司支付费用,朱某没有获利。 2.2020年3月,朱某冒名为ML市某公司天然气设施安装人员,前往ML市大众北路安置区黄某家,携带燃气管道、燃气管道阀门、扳手、管钳与ML市某公路安置区9栋1单元1楼外接式接黄某居住2楼采用燃气管道安装在黄氏某临时空层内多开燃气阀门的方式,架空层燃气灶供气朱氏3.2020年12月,朱氏已在ML市氮肥厂家属区15栋从属楼工地内某公司废弃未回收的天然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将燃气管道接头安装在ML市氮肥厂家属区2栋徐氏家中,经测试安装正常通风后,向徐氏收取480元现金。 2021年7月19日,朱某被抓获,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立案调查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未经批准擅自拆解改良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以破坏易燃易爆物品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朱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供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朱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 朱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起诉法院依法判决。 朱先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主张,朱某坦白认罪并具有惩办能力,属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朱某已退赃,经某公司同意,可酌情从轻处理。
三法院对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使之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朱某未经批准擅自拆解改造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律适用正确,法院支持。 朱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朱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朱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并得到某公司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朱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朱某已退赃,经某公司同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供法院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结合本案,涉案管道已拆除,未造成危害社会后果,但ML某有限公司也同意了解朱某,经ML市法律界人士调查评估,朱武悔罪态度较好,对当地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燃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四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罪犯违法所得的全部财产,应当责令补缴或者赔偿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归还的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本人财产应当没收。 被没收的财产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为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发生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怀孕妇女、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应当判处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态度;(三)无再犯风险;(四)宣告缓刑不对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应当执行附加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缓刑考验期在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定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缓刑期自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油气盗窃等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动、拆解、开关等手段破坏使用中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所称“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 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 天然气含有煤层气。 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的易燃易爆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举的犯罪事实,愿意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般应当采用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反意愿认罪、处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检举的犯罪事实的;(四)检举起诉罪与审理认定罪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