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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07 07:04:57作者:51data
日前,我市颁布《关于荆门市市辖区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指出荆门市市区非直抄用户用电应严格按照分表抄看电力量执行湖北省目录电价政策。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按照提高电价标准向用户捆绑收取相关费用。 各物业服务主体(或执行主体)应当单独结算非直接用户用电收支,并于1月1日公布总表和各用户表电量,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规定》将从8月15日开始执行。
根据《规定》,荆门市市区居民非直写用户对用电总表表之间的正常损失,按所有用户各分表电力量公平分配。 居民不直接用电用户实行目录电价的,总表与表之间差异电能的正常损耗计入比例不得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居民非直接抄表用户,除用电总表、附表之间的正常损失外,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窃听损失等原因转嫁用户。 物业服务主体(执行主体)或者业主委员会复制发生的工本费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物业服务费。
荆门市物价局关于非直写用户电价政策公告
为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维护企业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非直接抄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房地产、办公楼、与出租商业店铺和居民供电有关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如下
一.坚决维护目录电价政策的严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等规定,销售电价为政府定价。 根据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65号文件规定,非直接用户电价标准为居民表用电,低于1千伏0.58元/千瓦时,1-10千伏0.57元/千瓦时。 工商业一般用电负荷,低于1千伏0.8251元/千瓦时,1-10千伏0.8051元/千瓦时。
非直接用户用电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目录电价政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相关资费。
二.严格规范用户用电收费行为
1 .不直接使用居民用电的用户执行目录电价的,总表与表之间差异电能的正常损耗计入比例不得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具体政策详见《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荃价发( 2018 ) 22号)附件4《关于荆门市市辖区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站抄下非直接用户用电价格政策专栏(查询 )。 市物价局网站: http://www.jmpic.gov.cn
2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经营者、涉及商铺租赁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或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价,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配。
3 .各物业服务主体(或执行主体)对非直接用户用电收支应单独结算,严格执行各表收费周期与总表收费周期一致,并于一月一日公布总表及各用户用电量,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以上政策将于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三、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物业服务主体(或执行主体)接到警告后仍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由市物价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提高 )增加供电价格、居民和工商企业用电负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服务经营者不执行明确标价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市物价局将公开曝光。
荆门市物价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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