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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0 07:11:58作者:51data
明确要求制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办法。 为落实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在开展乡村振兴政策效果评价的基础上,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新要求,会同银保监会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交反馈: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scsxdc@pbc.gov.cn或phb_snjrc@cbirc.gov.cn。
2 .致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楼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信用政策管理处(邮编) 100032 )或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15号中国银行保监会金融部三农金融处(邮编) 100140 )。 请在信封上注明“审评”。
反馈截止日期时间是2020年4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全面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乡村振兴审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根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规定综合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乡村振兴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进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依法尊重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负责对全国金融机构进行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与中国银行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相同的办法负责本级辖内金融机构(含全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评估工作和结果。
第五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审评工作按年进行,审评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方法
第六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种,其中定量指标权重为70%,定性指标权重为30%。
第七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大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大类,另设加分项目、减分项目。
第八条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考核定量指标数据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两权”担保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 S71 )及相关监测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进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以及应对得分。
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认为评价指标与地方实际不符的,应当与中国银行保监会调整同级派出机构和指标体系,并报上级备案,上级机关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填写各项数据和信息,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逢年过节自动顺延)。 下同)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后,应当报送所在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保监会派出机构。 全国金融机构将各项数据和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当与中国银行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及时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确定金融机构评估结果,并报送上级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会同中国银行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汇总辖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备案。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运用
第十三条参评金融机构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大集团分别进行考核评估。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单独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规定,考核结果与其他全国金融机构统一进行得分排名。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根据各金融机构的综合得分确定评估等次和得分排名。 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鼓励四个阶段,其中: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标准差,优秀;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组内平均值标准差]良好;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标准差,组内平均值]一般;
综合得到组内均值-标准差,作为鼓励。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年度内,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作为“激励”档案:
(一)评估数据虚假
(二)农村地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定期将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发布,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审评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下列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
(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
(三)在银行间债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
(四)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监督评级工作;
(五)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
(六)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品种;
(七)建议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和差异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对列入“激励”文件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与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 (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1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说明
附件3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定量指标评价方法
附件四:全国金融机构名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