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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按照这个办法,企业可以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更新时间:2023-01-15 09:39:00作者:51data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财源〔202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

财政部紧急管理部

最新的!按照这个办法,企业可以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022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为维护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发652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和试验(包括民用航空和核燃料)、电力生产和供应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善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购有章可循。 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和充分提炼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 (二)支出有据。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实际支出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到位。 企业应当专门核算和收集安全生产费用,真正反映出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照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用于企业下列范围的支出。 (一)建设、更新改造、检验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支出(二)采购、开发、推广、更新升级APP应用,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维修、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现员工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验收评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除外)、审核、(咨询 )、标准化建设、修改应急预案制度、应急演习费用;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与煤炭资源开采工作有关的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营的基本煤矿建设,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气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50元吨煤;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其复杂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煤炭30元; (三)其他井工矿15元煤炭;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 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 矿山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 (煤安监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持较高水平。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综合防突措施支出,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设备和设施更新改造、防突实验室建设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范措施,冲击防治设备和设施更新,冲击防治实验室建设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风险防控支出,包括通风、瓦斯治理、煤尘治理、灭火治理、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抢险项目,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智能化建设,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测、人员位置监测、应急疏散、风压自救、供水救援和通信联络等安全疏散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与维护支出、事故逃生和应急疏散设施设备配置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演练支出(五)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输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标准化建设费用; (七)维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职工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九)安全生产应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九条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工作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的运行、采矿、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根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产规模50万吨以下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前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每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尾矿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每吨四元,四等及五等尾矿每吨五元。 采矿按当月采矿尾矿量计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每吨1.5元。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齐全、改造和维护(不含“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和防漏边帮设备、防漏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运输) (二)充实非煤矿山监测、人员位置监测、应急疏散、风压自救、供水救援和通信联络等安全疏散设施设备支出,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支出(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输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职工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九)尾矿库闭库、售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户外应急食品、应急器具、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十三条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钻井、勘探、测井、测井、测井作业、测井作业、油建设、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企业根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其中原油每吨20元,千立方米7.5元。 钻井、物探、测井、测井、测井作业、建油、海油工程等企业按项目或工程成本中直接工程成本的2%每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运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测,防井喷、防灭火、防塌陷、防爆炸、防泄漏、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测、监控(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建设、运输费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九)户外或者海上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和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巷道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为依据,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3%; (三)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的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和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的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单列,投标时不得删除。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招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在工程开工之日的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在分包工程开工日的一个月内至少将50%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结算后缴纳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除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空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边坡滑坡防治、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费用、事故逃生和应急疏散设施配置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度修订和应急演练费用; (三)工地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输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国家标准《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GB12268 )、《煤矿安全规程》登记的物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的危险品的直接生产和集聚保存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的运输适用第六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以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退休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按月平均提取。 具体情况是: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4.5%提取。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25%提取。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55%提取。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车间、仓库、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温控、防火、灭火、灭火、防爆、卸压、杀毒、消毒(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支出监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输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的道路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铁路客运和货物运输;是指按照规定批准建设并采用专用轨道引导运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毛毛水路运输,是指以船舶运输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以及港口的装卸、接驳、仓储; 管道运输是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的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以交通运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金额,按月平均提取。 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种运输业务的1.5%。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维护支出(“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除外),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查与维护系统、运输设施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船舶通信导航定位与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费用;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以及铁路周边入侵预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修改应急预案制度,配备、维护、维护应急演练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建设、运输费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七)维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九)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检验费用;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冶金企业第二十六条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冶炼和轧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退休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金额,按月平均提取。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5%提取。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5%提取。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0.1%提取。 (六)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维护费用(“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除外)、工作场所、车站、仓库等作业场所的监测、监测、耐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触电、防坠落(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建设、运输费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员工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六)整顿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仪器仪表、特种设备、重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炼油装备、工程机械和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GB/t4754 ),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是指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除外)、机电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制造业第三十条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及设备维修业在内的机械制造企业以前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用超额退休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金额,按月平均提取。 具体情况是: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2.35%提取。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25%提取。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25%提取。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0.1%提取。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除外)、生产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和防震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包括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支出(二)配备、维护、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度修订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建设、运输费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员工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六)整顿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产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火药、烟火药、导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入的金额,按月平均提取。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4%提取;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维护费用(“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除外)、作业场所防火、防爆(含防护栏)、防雷、防静电、防护墙)、栅栏、耐高温、防潮、防塌方、监测、检测、监控等(二) (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修改应急预案制度,配备、维护、维护应急演练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建设、运输费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员工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整顿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应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费用;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三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的。 第三十六条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按月平均提取。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4%提取;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5%提取。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第三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车间、仓库、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温控、防火、灭火、防爆、卸压、杀毒、消毒、中和、防潮(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建设、运输费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第三十八条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和试验。 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以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试点企业上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用超额后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按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开发、生产和试验企业。 包括炸药、推进剂、弹药(包括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为: 1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5%提取。 2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3%提取; 3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1%提取; 4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的研发、生产和试验企业,提取标准为: 1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 2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3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包括维修)研发、生产、试验企业提取标准为: 1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2.5%提取。 2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75%提取; 3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8%提取; 4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4%提取。 (四)航天器、卫星、军用飞机、坦克、火炮、轻武器、大天线等产品整体、部分和零部件的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 提取标准如下。 1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2%提取。 2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5%提取; 3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5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的开发、生产和试验企业,提取标准为: 1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4%提取。 2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3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第四十条核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时实行非标准管理。

第四十一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除外)、研究室、车间、仓库、油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测、防触电、防坠、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日晒(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建设、运输费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的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查验收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工作人员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军事设施(含核废料)防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武器装备在科研、试验、生产、储存、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工作服除外)费用支出; (九)制造、安装、调试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的特种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和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种军工电子元器件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和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应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费用;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第四十二条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能、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化为电能的活动。 供电是指经营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力运输和分配活动。 第四十三条以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用超额退休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金额,按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为: 1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 2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5%提取; 3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1%提取; 4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0.8%提取; 5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0.6%提取; 6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二)供电企业,提取标准为: 1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亿元以下的,按0.5%提取。 2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0.4%提取; 3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0.3%提取; 4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第四十四条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三同时”要求初始投入的安全设施除外) )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查、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测、监测及触电(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事故风险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水库重大除险加固支出、燃煤电厂贮灰场重大除险加固管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输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员工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六)整顿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流程、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项核算。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发票、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的报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入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年初余额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年末应当补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以上以前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满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实际支出,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充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充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调整。 第五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余额达到上年度应计金额三倍以上的,从当月起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恢复提取,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余额低于上年度应计金额三倍。 第五十一条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金额60%的,除按规定披露信息外,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关审议的书面说明第五十二条企业同时开展两项以上营业收入计入安全生产费用的业务,可以按业务类别计算的,按各项业务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不能单独核算的,按照营业收入最高业务对应提取标准,按各项总营业收入计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企业作为承包人或者承运人向客户提供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采购材料和服务成本超过客户取得的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减去相关采购材料和服务成本后的净额计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内部有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在主体之间生产转移产品和服务,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应当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向其他主体购买产品和服务成本后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算依据第五十五条负有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按一定比例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全资及控股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子公司资金划转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接受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第五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经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支出本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企业因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制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余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依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企业调整业务、中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余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当期利润或者清算利润。 以下情况除外。 (一)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余额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管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余额用于停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和生产原料支出的处理。 (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 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体股东共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自主筹集的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一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收、代管等形式集中管理和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所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第六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调整。 第六十六条不属于本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为实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的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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