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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0 02:14:57作者:艺考之家
2021年全省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温馨提示
候选人:
2021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临近。为使广大考生安全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康码”的使用方法及相关事项:
有关“新康守则”的事宜
考生应在考前14天内启动体温监测,并按照“每天一测,有异常情况随时报告”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通过“新康码”向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报告异常情况。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接受测温、身份验证等程序。“新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的考生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二。与流行病预防和控制有关的事项
1.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行程有交叉者,与患者重点人员有过接触者,疫情高风险地区来青者,在考试前7天内,必须出示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具备上述条件的考生须主动到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到,联系电话:0971-8258589(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2.建议考生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应在1m以上。进入考点时,考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体温正常(<37.3),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如果体温超过37.3,需要现场复测两次。如果体温仍然超标,现场医护人员必须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腋下温度。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综合判断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并有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的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根据考点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除核对身份时及时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时应全程佩戴口罩。拒绝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试注意事项
带上这些东西。
考生须于2021年5月21日14:30-24:00携带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并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以及申请并打印的纸质版新康码(绿码),方可进入考场。两个证书不一致,不能使用。
入场人数有限。
建议考生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试前60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听监考老师宣读相关考试笔记。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所有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主要是时间);考试期间,不允许你早退。
重要的是在考场上要走得正。
要求考生在正确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违规处理。
两个笔试科目连续作答。
两位作家
严禁携带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讯、存储、计算器或其他设备进入考场。凡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上述设备到座位上,发现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考试时,考生应将手机等物品放在该放的地方。不要带贵重物品。(进考场前要主动关闭手机,放在手机袋里,写上姓名、座位号,放在随身物品放置的地方)。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不能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出考场,并且不能损坏试卷和答题卡,否则按本次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对检查笔有要求。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或《综合基础知识》全部用2B铅笔填写答题卡,《综合应用能力》全部用黑色钢笔和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请自备不带信封的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和签字笔。
综合应用能力——医疗卫生答案有差异。
医学类(E)综合考试用书包含《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科目考试用题,其中《综合应用能力》为中医临床岗位、西医临床岗位、药学岗位、护理岗位、医疗技术岗位、公共卫生管理岗位等六个岗位的组合版考试用题。考生根据自身职位要求测评。
考完之后,同样的考试是常态。
评卷过程中发现报考的答案彼此完全相同,经评卷专家组确认。根据相关规定,考生如有雷同,将按本科目(会话)成绩作无效处理。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他人抄袭。
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路线。
请认真核对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并认真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必须在考前到各自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趁早旅行是上策。
建议考生前往自考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个人安全防范,与他人保持合理距离,尽量避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触摸东西,勤洗手、戴口罩。考试中心不提供停车位。考试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离开,做到“人下车走”,不要逗留。配合交通部门,考试当天在各考点门口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护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考生应遵守交通秩序,缓慢平稳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措施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刑法修正案(九)》的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第二章申请人纪律处分的处理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后未按规定填报或填报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再次发出后仍不停止
(2)通过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草稿纸等。对彼此;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本次考试结束前,散布考试试题和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在当期各科考试成绩中作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在当期各科考试成绩中作无效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并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在当期各科考试成绩中作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自觉维护招聘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参加考试,并责令其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考生答案相同的,经评卷专家组确认,按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相同答案的具体认定方式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确定。
考生答题内容相同的同一科目,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055-79000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款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