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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0 22:14:55作者:艺考之家
“努力了九天,想去武汉商学院……”后台的消息都收到了!
没有,招生包机如期到达。
武汉商学院章程2021专科招生
武汉商学院本科招生根据备考计划采用武汉商学院(国标代码11654)、武汉商学院(湖北招生代码C150)和录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阳光工程”招生依法管理考试,严格规范招聘,全日制普通图书工作专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武汉商学院,英文名称为武汉商业大学,国家标准代码为11654。
第三条学校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武汉商学院网站:https://www.wbu.edu.cn/.
第四条学校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普通高校。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普通本科高校。教育教学业务由湖北省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有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招生就业办是学校招生常设工作机构,具体学校负责招生。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3章:计划招生
第八条招生会同就业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主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招生方案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再报招生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本科招生,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
第4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招生政策执行,网上录取按照择优原则。实施新高考的省份执行新高考录取政策。
第十一条录取,查阅考生档案比例以省招考规定为准。实行平行志愿原则的各批次、各类别省份,调档比例为1:1。
第十二条学校对入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各专业之间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定,按照入档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生的专业。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已实施考试综合改革的省市招生制度,备案录取和评分规则分别按当地相关招生文件执行。由于专业数量有限招生,考生无法满足志愿。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可以分配到其他专业。如果他们不服从专业调整,就会被辞退。
第十三条考生电子档案中“是否服从专业调剂”一栏为空时,视为所有考生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四条考生填报我校志愿不变
第十六条报考商务英语、翻译专业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5分(满分为150分),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的比例折算。
第十七条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收语言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专科,原则上不受语言限制,但学校只以英语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学校承认省(市、区)组织的艺术联考合格成绩和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合格成绩。艺术、体育类考生录取以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办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专科。
第二十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特殊专业因岗位需要对身体有以下要求:
食品类专业要求学生无传染病;烹饪与营养,西式烹饪技术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2cm以上,男生身高160cm以上。
航空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1。女生身高162-175cm;对男生身高要求172-185cm;2.身体裸露,四肢没有伤痕和印记,没有纹身,也没有“X”或“O”型腿;3.形象气质佳,五官端正,身材匀称,体检合格。
第五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园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学校会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试。复审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特别优秀的学生还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的评选。同时,学校还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家庭困难的考生,可以向原籍申请贷款。当年7-8月,考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招生和就业办咨询电话:027-84791352、84791355、网址:https://zs.wbu.edu.cn/,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武汉商学院招生和就业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和家长要谨防被骗。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生和就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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