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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2 15:35:58作者:51data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为确保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辽宁省安全有序实施,保障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考点、考场所在校园的安全,11月10日,辽宁省司法厅发布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防疫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一、考生自考前14天,应避免或减少外出。他们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以减少与人不必要的接触,并确保他们在考试期间身体健康。
二、考生应提前申请并每天刷新“廖氏通”或“防疫卫生信息代码”(全国政务服务平台)持续关注卫生代码状态。
三。考生应于自考(11月14日)前14天登录网站完成信息填报,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签署承诺书后打印准考证。
4.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辽师通”绿码或“防疫卫生信息码”绿码,体温测试正常后方可参加考试。因此,考生要安排好时间和到考点的路线,至少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
5.考生前往考点时应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部消毒剂等物资。进入考场前,应使用速干型手部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或洗手。
6.除了通过考试安全管理系统需要摘下口罩进行人脸识别的时候,考生在考场上必须一直佩戴口罩。
七、考生在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或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在3天内持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测量体温,温度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如果你的体温第一次超过正常值,可以在适当休息后用水银体温计再测一次。如果复试温度正常,可以正常参加考试。如果复试温度异常,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考试机构基于专业评价做出的相关安排。
九、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3.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期未满;
4.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居住史,隔离期未满;
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治愈不到14天,不排除感染的可能;
6.有发烧、咳嗽、喉咙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考试前14天内,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因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2019年客观考试保留有效成绩者,以下情况可参加主观题考试。
(一)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延期主观题考试的人员。包括:
1.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客观测试并保留有效成绩的,仍在当地工作生活;
2.2019年在其他考区参加客观考试并保留有效成绩的人员,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生活。
(2)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客观测试并保留有效成绩,在其他省(区、市)工作生活的人员,可lo
11.考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考试机构要在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综合判断和评估身体状况异常的考生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被判定和评价为不具备正常考试条件或考试当天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考生,以及经筛查发现在考前14天内在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有活动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在同一考场参加考试,必须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十二。所有考生必须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完成进入考场的程序。考生进入考点和考场时,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不得自行离开考场,不得参加任何聚集活动,不得拥挤,并保持间距1m以上。
十三、港澳台省地区考生及其他需要进入内地(大陆)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前,要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疫情防治的规定。
十四、考生有集中住宿的,要实行错峰就餐,与他人排队就餐要保持1米的距离,应遵循分时、错峰、单向就餐的原则,避免一起就餐、面对面就餐,并避免交谈。
十五、各市将视疫情发展情况,根据相关部署要求,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考生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防疫部门和考试机构的调整和决定。
16.考试前,省司法厅会同省信息中心对所有考生的健康状况数据进行筛查。不配合检查和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者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的,并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司法部、省政府、省卫计委有关文件执行。
考生应及时关注考试所在城市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相关要求做好疫情自查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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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18104003315
咨询时间:每天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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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