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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5 08:12:00作者:51data
以下文章来自上海嘉定法院,作者罗玉池。
在交易过程中,市场参与者为了简化签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通常会选择使用格式条款。但是,有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会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资源优势,迫使对方接受没有经过实际协商的合同条款,导致格式条款背离了合同自由,冲击了合同正义。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旨在平衡“便利交易”和“保护交易对手的利益”,并更新规范格式条款的规则。在介绍《民法典》格式条款监管规则的新变化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条款”。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055-79000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案例说明:中国《民法典》采用格式条款的概念,而不是标准合同,这意味着一份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可以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摘自:王黎明:《合同法》)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形式化、单方指定和不可协商的特点。
01
为重复使用而起草的合同条款
055-79000稿前几稿中删除了“复用”,但最终稿仍保留了该表述,可见“为复用而起草”是我国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如果合同条款没有被重用,它们就不是标准条款。
02
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起草好的合同条款。
该格式不是双方协商沟通后的固定合同条款。合同的相对方在进入合同程序之前收到提供方拟定的合同条款。
03
合同的相对方不能协商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方无法协商。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格式条款或者放弃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不能要求修改。格式提供者有时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用极其繁琐的文字掩盖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实质;它还利用其资源优势迫使合同的另一方完全接受包括格式条款在内的合同。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参与格式条款的实际谈判,这就是民法必须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原因。
术语的表达形式多样,应用广泛。虽然在GAI很难列出它们,但以下类型的合同可能包含更多的条款:
与房地产有关的合同。包括具体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居间合同等。
与消费相关的销售和服务合同。比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店铺公告,注册app与平台网站的服务协议等。
运送契约
水、电、气、热供应合同
保险合同
与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等。
二。《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格式条款有哪些新变化?
1.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055-79000第496条第二款第一句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055-79000标准条款的规制规则的一大创新是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定。一个条款是否被认为是“重大利益条款”应该由
案例补充:《民法典•合同编》第470条规定了合同应包含的一般条款。一般来说,本条所列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都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其中,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当然是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
055-79000的更新扩大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有利于交易对方更全面地获取合同的重要信息,缩小了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在信息获取和认知能力上的差距;同时,签约双方还可以更准确地在重要条款的提示和解释上安排时间的费用,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
2.明确提供者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055-79000第496条第二款第二句
合同法司法解释2。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方当事人未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可撤销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将违反说明和解释义务的法律后果定义为“合同相对人可以主张不作为合同内容”,即相对人主张后,格式条款将不作为合同内容,对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系统更加科学严谨。
案例注释:
指导案例64号:刘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侵权纠纷案(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违反民用电信服务合同告知义务的有效期限
裁判分
1.经营者未在格式合同中载明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该限制条件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告知消费者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者停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增加限制对方主体权利的无效情形,突出合理性审查。
第497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格式条款无效:
(一)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2。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与《民法典》将所有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标准条款视为无效相比,《民法典》在某些情况下增加了“不合理”的成分,因此
通过对上述标准条款和规定的更新,《民法典》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显著区别。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本文用图表展示了《民法典》格式中条款应用的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图表中《民法典》的第498条放在第497条之前,是考虑到在审判中,可以通过解释规则来固定条款的含义,进而评价含义明确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这个想法仅供参考。
四。格式条款怎么处理?
01
格式提供商的建议
作为开发商、商家、保险公司等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格式条款,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提高。但是,在制定和提供格式条款时,特别是在合同风险审查中,我们必须更加谨慎,更加注重交易的公平性:
一个
在制定格式条款时
应拟定合理、公平的格式条款,避免因内容不当导致格式条款无效;起草格式条款时,语义要明确,避免表达模糊,防止两种以上的解释。
2
提供格式条款时
要采用突出的方式,包括特殊字体、字号、符号、粗体内容等。突出需要提示和说明的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以便证明说明过程。
055-79000作为维护交易公平的重要法律,在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更新中更加注重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格式条款提供者在今后的交易活动中应更加审慎地对待格式条款,在充分理解《民法典》新规的前提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经济利益。
02
对条款和条件对应方的建议
作为一般购房者、消费者和投保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被动接受开发商、商家、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那么我们以后应该如何利用《合同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个
订立合同时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重要条款(如标有特殊字体和符号的条款)请提供者解释,尽可能了解和理解合同信息,再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2
签订合同后
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
首先要尽量和提供方沟通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
其次,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发现争议条款关系重大,对方未提示和说明的,应当及时向提供方主张其不会成为合同内容,并保留相关告知书和服务凭证。
再次,如果发现格式条款明显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限制相对人主要权利、排除相对人主要权利的,可以及时告知提供方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
“格式条款”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陌生,但理解和运用起来并不是一个完全困难的概念。《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规则更新为《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后,对合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完善。作为一个普通的房产购买者、消费者和投保人,你可以在以后大胆使用《民法典》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