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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法律基础题目(民法的经济基础)

更新时间:2023-01-18 09:05:57作者:51data

1.民法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绿色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表现。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承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者他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其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民事行为能力定义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行为能力有限的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主要生活来源为本人劳动收入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即始于法人的成立,止于法人的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完全一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可能性,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2)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确保其享有或实现某些利益的权利而做或不做某些事情;(3)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控制权、索赔权、辩护权和组建权;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民事义务是指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做或不做某事的必要性。

包括:(1)债务人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2)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义务:法定义务和契约义务;积极和消极义务;这项义务和伴随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个人利益。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点:(1)独立人格;(2)独立财产;(3)独立承担责任。5.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1)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6.民法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是:(1)口服形式;(二)书面形式;(3)推定的形式;(4)默示形式。7.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并受法律保护才能生效。(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8.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三)行为人和相对人在虚假意思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五)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完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和撤销权人单方意思表示而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确定无效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3)其他职责。9.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这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同。10.代理的含义、特征和分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表示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特征:(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的行为;(3)代理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当事人的协议或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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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结婚登记,演员演出合同等。1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责任有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但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代理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而转化为授权代理或失去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不等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权,无权代理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核准权是形成权,一旦行使即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过代理关系;(2)行为人与本人虽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关系在行为发生时终止。无权代理的责任:(1)行为人对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12.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又称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不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见表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要素:(1)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原因;(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的,即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缺乏代理权;(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13.处方的概念和特征。时效是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特征是:(1)某种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2)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3)有一定的法律后果。处方类型:(1)获得性处方和消灭性处方。取得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取得对他人财产的占有的时效,即依法取得财产权利的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消灭时效是指因权利未行使而产生的法定期间,即权利依法消灭或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又称“诉讼时效”。(2)一般处方和特殊处方。一般时效又称一般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其效力具有普遍意义。一般时效期限为三年。短期处方和长期处方统称为特殊处方。时效期间短于三年的,为短期时效,长于三年的,为长期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14.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提起诉讼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定时效期限

(3)诉讼时效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之间关于缩短、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和提前放弃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1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正在进行时,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暂时中止。障碍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055-79000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特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过程中,某些原因的发生阻碍了诉讼时效的进行,导致以前的诉讼时效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055-79000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16.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要素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由所有权的绝对性决定的;权利主体又称所有人,是指依法可以享有一定财产所有权的民事主体。055-79000主要规定了国家、集体、自然人(私人)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所有权是所有者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种权力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占有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和控制财产的权利。(2)使用权。使用权是根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利用物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利。(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原物所产生的新的经济价值的权力。(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物的权利,从而决定物的命运。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之外,能为人所支配,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东西。其特点:(1)必须存在于人之外。(2)必须由人力支配。(3)必须有使用价值。17.所有权的获得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在民法上,合法取得所有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取得,一种是透射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第一代财产所有权或所有权的取得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包括:(1)生产,(2)孳息,(3)没收,(4)拾得遗失物,(5)查封。通而得之(Pass-and-get),又称衍生取得,是指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取得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事法律行为(如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另一类是法律事件(如通过合法继承取得所有权等)。).所有权消灭,又称所有权终止,是指财产所有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转移;(2)所有者放弃其所有权;(三)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丧失。在法律上,一种财产的所有权永远不存在的现象,通常称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如所有权客体的丧失;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他人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称为所有权相对消灭。18.债权的意义和债务的发生和消灭是特定民事之间的特定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债权是债权,债务人的义务是债务。债务发生的根据是指债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法律:(1)契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确立的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债务。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最大和最重要的法律事实。(2)侵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一方侵权后,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称为侵权之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取不当利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当得利使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称为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管理或服务行为,以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管理或服务他人事务的人是管理人,从管理人管理的事务或服务中受益的人是自己或受益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因无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称为无因管理债务。(五)其他理由。除上述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以引起债务。债务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是指债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债务终止的原因:(1)履行,债务的履行是债务终止的最基本、最正常的原因;(2)抵消;(三)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5)混乱;(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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