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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06 19:18:58作者:51data
第十一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许可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储存、加工、组装、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撤销登记或者取消报关业务资格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海关许可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报关员以其走私进行资格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海关法》第87条制定的。 即允许海关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警告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登记,可以予以暂停。 依照本条规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一年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许可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储存、加工、组装、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海关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业务资格因此,可以通过中止或者取消许可资格,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事海关业务的权利,达到进-出处罚的目的,解决对有关企业、报关人员的海关处罚
本条规定,可以进行资格处罚的当事人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许可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储存、加工、组装、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
本条适用的前提,应当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许可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储存、加工、组装、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具有一年两次以上的走私行为。 此处的“一年内”,自第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若不能确定走私行为发生的日期,则从发现第二次走私行为的8个或者被立案的8个开始注销登记、取消报关业务资格,撤销关联企业的海关备案登记、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