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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07 07:08:57作者:51data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降低《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目前湖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降8.7个百分点。 目前,蕲春县已执行该政策,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后,在低于1千伏的0.783元/千瓦时、1-10千伏的0.763元/千瓦时。 为确保所有普通工商业用户及时、充分享受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
01
国家、省普通工商业降价政策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 2018 ) 41号),从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56个百分点;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 2018 ) 65号),从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93个百分点;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 2018 ) 100号),从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的销售电价将下降4.21个百分点1kwh。
以上三次合计将使一般工商业目录的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降8.7个百分点。 调整价格后,我县一般工商业价格在低于1千伏0.783元/千瓦时,1-10千伏0.763元/千瓦时。
02
规范供电周期提价政策
按照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规范的供电环节提价的具体要求如下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办公楼等供电主体按照湖北省目录销售电价(市场交易电量除外)向电网企业缴纳电价,供电主体包括所有终端用户供电主体的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停车场等用电负荷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价,其缴纳的电价由所有最终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按物业收费,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最终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转发供电主体总表后,所有最终用户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表。 最终用户的电费结算必须与主机内的公共线路消耗等费用分开结算。
02
通知
如果对上述政策有疑问,请拨打咨询。
如果发现政策执行不到位,请通过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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