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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明年元旦就要实施了!和铁路出行有关。

更新时间:2023-01-15 09:40:59作者:51data

综合|极目新闻,交通运输部网站

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以下简称新《客规》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是的,明年元旦就要实施了!和铁路出行有关。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广大旅客关心的儿童票问题,新《客规》打破了以往“以身论票价”的规定,开启了“双轨制”。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不满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券。

儿童票销售标准实行“双轨制”

交通部法制司解读,新《客规》将围绕票务重点环节,切实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 以社会关注为焦点的儿童票销售标准,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情况,分别根据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切实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优惠和便利。

记者梳理相关条款发现,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车票。 持票据的成年旅客,不满六周岁,超过可以免费携带不单独占座的儿童乘车的一名,超过人数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券。

现在车站的身高比例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不满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必须购买全价票。 持票据的成年旅客,超过1名身高未满1.2米、未单独占座的儿童可以免费乘车的,超过人数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券。

新《客规》还明确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的,未满14周岁或者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 1.5米的儿童应当与成年旅客一起旅行。

列车长提醒立即为孩子办理身份证

根据此前铁路部门的门票规定,儿童折扣票仅以身高为判断标准。 车站售票大厅和列车都设有明显的身高标尺。 1.2米-1.5米可以购买儿童票。 必须在1.5米以上购买全价票。

现在孩子的营养状况越来越好,很多孩子逃得飞快,小学校园里有很多身高超过1.5米的学生。 此前部分家长呼吁,提高身高线,或年龄作为购买优惠券的依据。

去年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发表,其中首次提出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两种情况下销售儿童票,迅速成为大众最为关注的话题。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家长对此表示欢迎,呼吁新规及时落地、落实。

11月17日,新《客规》全文发表后,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了几位铁路列车长。 他们表示,很高兴看到这样的变化,儿童票的判断依据更人性化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应该为孩子带好身份证,以备出门查询,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老板席”明确规定可以报警

对于网络上屡见不鲜的“老大座”列车等不文明行为,新《客规》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改装、伪造车票、证件乘车,以及其他扰乱老大座和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同时,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底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由国家铁路局公布,此次的新《客规》由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对此,交通运输部法制司认为,原《客规》 (铁运( 1997 ) 101号)是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是在铁路政企统一管理体制下制定的,不仅包括行政管理内容,也包括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的民事关系,涉及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事项近年来,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继续深入推进,铁路营业里程不断增加,高铁发展迅速,铁路客运领域发生深刻变化,铁路运输企业不断突破传统客运服务形式,实现服务和经营创新。 原《客规》部分内容已与铁路政企分开与改革新要求不符,与铁路客运实际不符,且内容滞后、缺失较多,需要调整或补充。

为了更好地适应铁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规范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行为,保护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对新的《客规》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并提高到部门规章。

新《客规》全文如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已于2022年11月1日由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11月3日

(上下滑动观察)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客运正常秩序,规范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行为,保护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客运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000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客运。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程,制定购票、退票、改签、旅客乘车、携带行李、托运行李的规定等客运有关办法,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车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注明启停、到站、车次、车次、座次、座次、票价、行车时间时间等主要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提供服务,并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至客票载明的车站。

第六条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协助引导铁路工作人员,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旅客有权自主选择客运服务和公平交易。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制、强制旅客使用或者销售某种服务。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禁止或者限制旅客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三章售票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055-79000等的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购票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售票过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保密,不得泄露、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为旅客提供互联网、自动售票机等多种售票渠道,为旅客购票、领票、退票、改签等提供便利。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办月票、次数票、优惠券、乘车卡等业务,为旅客提供多样化服务。

第十二条除需要乘火车上下班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实行车票实名制的,未满十四周岁或者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未满1.5米的儿童应当随成年旅客旅行。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年满14周岁的儿童,必须购买全价车票。 持票据的成年旅客,不满六周岁,超过可以免费携带未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的一名,超过人数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券。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不满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必须购买全价票。 持票据的成年旅客,超过1名身高未满1.2米、未单独占座的儿童可以免费乘车的,超过人数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券。

儿童折扣票的次数、座位必须与同行成人持有的票相同,且不得远于成人票的到达站。 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座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第十三条旅客携带免费乘车儿童,应当提前告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免费乘车儿童出具乘车证明。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应当提供免费乘车儿童检票和乘车时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军事院校、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民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研究生小学生加盖学校公章的书面证明) )每学年新生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加盖大学公章的学校书面证明当年可购买学生优惠券一次。 学生折扣票仅限普通旅客列车的硬座或电车的二等座。

学生证应当附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优惠乘车证明。 优惠乘车证件应当载明学生照片、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优惠乘车区间、大学印章等信息。 学生证优待乘车区间的记录、变更需要加盖大学印章。

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优惠乘车区间为口岸站至校址站。

第十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残疾人证的人员证书可以购买优待券。

第十六条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申请办理车票丢失申报补领手续。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重复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旅客丢失非实名制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乘车。

第四章乘车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055-79000等规定对旅客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携带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规定。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携带物品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随身物品总重量限额

)二)各物品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可免费携带的物品重量

(四)超限携带物品收费标准

(五)特殊携带物品规定

(六)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携带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或者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客运列车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引导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载明的“时间、车号、车号、座号、座号运输旅客。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上的“时间、车号、车号、座号、座号”乘车。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死军人的遗属、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与其同行的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弱病残孕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视力障碍者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齐全、清洁、整洁的服务备品。 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应当内外清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食服务,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合格产品。 站内和列车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信息描述规范。

第二十五条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对乘车相关证件进行的必要核验。

购买优惠票、优待券的旅客需要用相应的证件乘车。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交票款

(一)自愿补票或者经车站、旅客列车同意乘车补票的。

)二)必须购买儿童优惠票,未买票乘车的

(三)应当购买全价券并使用儿童优惠券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交票款,并可以追加50%的乘车区间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

(二)车票到达不下车,继续乘车的。

(三)具有低等级座位的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的;

(四)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惠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伪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发现座位或者其他扰乱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

(一)有本规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不支付应当追缴的款项,拒绝支付追缴的;

(二)未经安全检查的

(三)购买实名制车票未经身份信息验证,或者车票上的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或者真实身份不一致的

(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隔离管理的;

(五)扰乱车站、列车秩序,严重精神障碍、醉酒等可能危害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的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车票签字和退票

第三十条旅客因故不能记载在车票上的,时间、车号、车号、座号和乘车或者依照本规程规定被拒绝运输的,旅客要求退票或者改签的,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约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原因或者无自然灾害等其他正常运输情况,旅客不能记载在车票上的,时间、车号、车号、座号和乘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要求退票或者改用其他车号或者座号运输旅客重新安排的座位票价高于原票价的,超过部分不补; 低于原运费的,应当退还运费差额。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三十二条旅客办理退票并申请退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好退款手续。 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和旅客自身原因时间延误。

第六章行李运输

第三十三条行李托运单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车站、到达车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运输时间以及旅客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旅客可以凭有效票、身份证在行李办理站之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票号的发放应当与城市一致。

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有关旅客托运行李的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各行李重量和尺寸的限定;

(三)超限行李收费方式

(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是否为旅客作出关于行李声明价值的承诺;

(五)特殊行李运输规定

(六)损坏、丢失、迟延行李赔偿标准或者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055-79000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规定,不得携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首饰、档案资料、证件等贵重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货物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不得作为货物运输的任何物品的,应当拒绝运输或者中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李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八条行李应当与旅客乘坐的列车或者就近的列车一起运输,遇到特殊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说明。

第三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旅客及时领取到达的行李。

自货物送达之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三天逾期到达的货物应当至少免费保管十天。 因货物损失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存放天数。

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货物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或者延误,旅客要求出具货物运输损失证明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章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设备设施故障和安全事故等严重影响旅客出行的情况,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线路中断,列车无法继续运行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妥善安排受阻旅客,及时公告铁路客运相关业务的停止、恢复等信息。

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求出具证明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十四条线路中断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运输的行李,并及时通知旅客,与旅客协商处理方案。

第四十五条发生旅客急病、分娩、遇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侦查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协助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事件发生原因。

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旅客投诉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旅客有权就铁路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投诉,也可以向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电话、网络、信件等投诉渠道,对外公布,配备必要的投诉处理人员,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运行良好。

第四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接到旅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质性处理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记录旅客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投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研究旅客提出的服务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主动沟通、答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铁路营业厅及营业线的开办、关闭和业务范围的变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

第五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旅客列车办理包裹运输业务,参照本规程有关行李运输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下滑动观察)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以下简称《客规》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规程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客规》 (铁运( 1997 ) 101号)是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在铁路政企统一管理体制下制定,不仅包括行政管理内容,还包括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的民事关系,涉及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事项。 近年来,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继续深入推进,铁路营业里程不断增加,高铁发展迅速,铁路客运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铁路运输企业不断突破传统客运服务形式,实现服务经营创新。 原《客规》部分内容已与铁路政企分开与改革新要求不符,与铁路客运实际不符,且内容滞后、缺失较多,需要调整或补充。 为了更好地适应铁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规范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行为,保护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有必要修订完善《客规》并提高到部门规章。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客规》共9章5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制定客运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快捷、文明礼貌的服务,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服务设施,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客运服务重要内容

二是规定了旅客权利和义务的要求。 自主选择客运服务和公平交易,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包括爱护铁路设备设施。

(二)围绕票务重点环节,切实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是聚焦社会关注的儿童票发售标准,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情况,分门别类根据年龄和身高发售儿童票,为儿童购票提供优惠和便利。

二是对学生、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优惠票。

第三,在复签和退票环节,明确各种情况下复签和退票的原则要求,明确退款期限,确保最大限度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四、结合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明确车票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和安全。

(三)优化旅客乘车和行李运输过程体验,保障旅客高效出行、便捷出行、安全出行。

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和旅客列车配备服务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为旅客乘车提供最大便利。

二是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要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属遗属、老少、体弱、怀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

三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旅客突发疾病等情况,采取救助措施,切实保护旅客生命健康。

第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运运输的规定,切实保障出行安全。

五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拒绝运输、回收票款的情况,便于企业按规定操作,同时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四)通过旅客维权渠道,切实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确旅客有权就铁路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投诉,铁路运输企业要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认真研究旅客意见建议。

二是规范投诉处理期限,健全投诉沟通机制,提高旅客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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