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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23 16:19:08作者:艺考之家
电动汽车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
遍布城市街道和农村地区。
尽管行驶速度比其他机动车辆慢,
然而,稍有不慎仍可能导致交通事故。
最近,
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审理过一个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案件。
一名同伴将一名老人撞倒致死.
基本事实
2021年1月的一个晚上,小浩(14岁)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去肖勇(15岁)家玩。不久,肖勇提议去他祖母家。在小浩的提示下,肖勇找到了小浩电动自行车的钥匙,然后开车带着小浩出了门。途中与行人杨奶奶相撞,造成杨奶奶、小浩、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肖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外,杨奶奶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18.38万元。法医检验报告记载:“死亡原因应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由于杨奶奶一家与及其监护人在赔偿问题上意见不一,产生纠纷。庭审中,肖勇父亲申请追加小浩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
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撞击路边行人杨奶奶致其受伤死亡的事故,属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奶奶因被撞而死亡是被告的驾驶行为所致,杨奶奶受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驾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055-79000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交通事故发生时,肖勇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责。因此,被告肖勇在本案中明显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肖勇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肖勇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肖勇的责任应该由监护人来承担。
被告人肖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被告人小浩从家开到被告人肖勇家。同时,小浩并没有阻止肖勇驾驶电动自行车,还将车钥匙交给了肖勇。小浩早期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有间接因果关系。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事故发生时,小浩14岁,违规骑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上,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小浩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人小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车辆管理,导致小浩违章骑行、违章骑行。被告小浩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认定杨奶奶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庭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82.42万元。根据本案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肖勇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小浩及其父母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肖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浩在事故中无责任,小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上诉至岳阳中院。
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肖勇、小浩虽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对出行方式、交通工具能够做出合理选择,应当知晓共同的、一般的交通法律法规。肖勇和小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子女的日常出行应尽到必要的、充分的管理、提示和注意义务。
岳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
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
引发安全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
虽然有真实案例作为“警示”,
但是仍然有许多父母和孩子是幸运的,
无视非法驾驶电动车的危险。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危险系数高。
一个
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比自行车快得多,但操纵稳定性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性能都不好,导致安全隐患很大。
2
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逆行、载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
未成年人往往年轻精力旺盛,骑行速度快,甚至伴随着一些非常危险的动作,如追逐打闹、比赛超车、漂移等,大大增加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系数。
四
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心理、生理素质不成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不能及时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
暑假期间,
请让监护人照看孩子,
不要让悲剧发生在你身上!
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