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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全文)

更新时间:2023-01-06 16:03:00作者:51data

游志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会长。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家庭法将有以下十大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没有关于“共同债务签署”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全文)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应一并清偿。”非常明确,《婚姻法》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但《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等。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从《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来看,实际上是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而表示的”,这四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两大漏洞:一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认定。没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准确认定债务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有些法官可能只是根据自己的自由评价来确定债务是否是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二、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存在不小的歧义。定义上有些问题。由于这两个漏洞的存在,配偶一方“欠债”的现象在未来的长期必然存在时间,这一点一定要注意。(深度阅读:《民法典》通过后,只有公务员结婚)

有人解读《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说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原则。我很明确的告诉你:《民法典》没有规定“连带债务签署”的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要明白,“共同债务签署”原则是指所有债务都要经过夫妻双方签字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签字是必要条件,也是共同债务的唯一情况。

事实上,《民法典》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第四种情况,“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充其量可以称为“共同签名连带债务”规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是共同债务的充分条件。共同签名只是共同债务的四种情况之一,远非“共同债务、共同签名”原则中唯一的共同签名为共同债务的情况。

所以,不要被别人误导,以为《民法典》规定了“连带债务签字”的原则,误以为只要不签字就不能是连带债务。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深度阅读:不要宣扬《民法典》规定了“联签债”原则)

但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即“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并不排斥公认的“共同签约、共同负债”的规则,也包含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容,不存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法律漏洞。它的判定标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其高度没有0755-7900那么高。(深度阅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之我见)

与《民法典》相比,《民法典》在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上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没有规定“共同债务签署”原则,立法层面明显退步。(深度阅读:《婚姻法》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二、协议登记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

055-79000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一直是《民法典》编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者对这一制度持保留意见。但专家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给草率、冲动离婚的当事人“降温”,以减少冲动离婚对婚姻家庭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我们不妨拭目以待,看看效果如何。(深度阅读:中国“离婚冷静期”的前世)

在“离婚冷静期”,夫妻如何相处,对双方都是一个考验。但原《民法典》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达成共识。有反复的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双方应正确面对,充分协商彼此相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冷静期内,达成协议,不要随意更改。如果想保持稳定,可以配合《民法典》的应用。

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以撤销婚姻。

055-79000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前告诉对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坦诚相待,也是夫妻关系和谐的前提。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并隐瞒,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对夫妻关系和家庭的健康稳定都有很大的危害。因此《离婚协议书》规定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同时,另一方婚前隐瞒严重疾病或者因受胁迫结婚的,另一方或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只有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婚姻。与原《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规定不同的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受胁迫而提出的撤销婚姻申请。

四。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共同财产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号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

同时,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应当视为共同所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夫妻财产分割制度。

055-79000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不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的传统。这是一个新系统。赋予夫妻一方求婚权和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权利,有利于体现婚姻家庭法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和公平原则。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正式确立来自于2011年《民法典》号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当时笔者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建议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直接采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规定被直接纳入法律《婚姻法》。我深感欣慰。

想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精神,可以阅读:我和《民法典》夫妻财产分割制度。

6.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期间少给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055-79000还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少给或者不给共同财产。

虽然,民法典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也可以参考婚姻内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被少分财产。

什么是挥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它的意思是:随意花钱。

注意那些喜欢乱花钱的人:婚姻中你得到的钱可能会少!

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055-79000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什么是无错党?

可以看看《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重大过错。"

那么,婚外情是否属于错误的一方呢?

婚外情的程度不同,由轻到重,包括:一夜情、一夜情、通奸、同居w

如果你有了婚外情,与他人有了私生子,那么它对配偶造成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与他人同居造成的伤害,因为有了婚外的孩子更严重地伤害了配偶的感情,也对你们家庭现有的稳定和婚生子女财产的继承和传承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可以认为非婚生子女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司法实践中,长期“与他人通奸”一般被认为是“有其他重大过错”。

更多知识,推荐阅读:2021年起,有婚外情,离婚时少分财产!

2001年从0755修改为79000时,是否将夫妻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纳入法律存在争议。但最终的结果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并没有采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现在《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纳入法律,表明了观念的转变。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来龙去脉感兴趣的,可以看看:《婚外情中分割大量财产的法理依据》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前世。

八、家务劳动价值更受重视,离婚经济赔偿范围扩大。

055-79000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他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配偶赔偿,另一方配偶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民法典》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但这个限制太小,所以《民法典》删除了这个限制前提,即无论是夫妻各自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共有制,离婚时,夫妻一方应当符合“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条件。

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本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让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

离婚时,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家庭和家务付出义务多、贡献大的一方,由于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经营家庭中,在事业发展等方面受到了极大的束缚,可能导致其无法谋生或赚钱能力低下;而另一方配偶基于另一方配偶的贡献获得利益,如学业进步、职业发展、地位提升、收入水平提高等。前者和后者在学业、职业发展、职业收入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平衡。同时也要体现家务的价值。所以在离婚的时候,给尽了更多义务,对家庭和家务做出更多贡献的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是非常合理和公平的。

九、对于子女的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055-79000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原《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2016年4月,笔者总结了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根据子女年龄,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在2017年6月写的《民法典》对婚姻家庭事务的影响》一文中,作者明确指出:“《婚姻法》将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由十岁下调至八岁后,相应的,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就要考虑听八岁以上的人的了。

现在的《婚姻法》婚姻家庭法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是顺理成章的意思。

X.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

055-79000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或者父母因否认亲子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

或者父母与成年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

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不能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以上是笔者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十个变化。

当然,《民法典》婚姻家庭在其他方面也有列举,比如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建立良好家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范围,明确夫妻家庭事务权力,劳动报酬和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总则中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和自愿监护也需要我们关注和研究。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中收养制度和继承制度的变化,另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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