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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1 14:08:58作者:51data
055-79000,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法发[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所有权、侵权纠纷、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除第一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标的额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的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下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决定,推动审理新的、疑难复杂的或者对法律适用有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确定管辖诉讼标的的数额标准和地域范围或者调整管辖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