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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1 14:05:58作者:51data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的明确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和文件规定,现对青岛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申请再审的法院作如下说明:
一、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住所地在法院所在地省级行政辖区以内或者以外,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地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案件,或者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报告决定提高管辖级别;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
上述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
3.涉外案件和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
(一)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标的额1000万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及青岛市其他辖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的,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不实行集中管辖。
4.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市辖区外发生的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二)上述青岛辖区内标的额5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三)青岛市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5.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一)一般管辖原则: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案件,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
(2)跨域管辖原则: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和市北区,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岛、胶州,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崂山、李沧、城阳,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墨、平度、莱西(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二。管辖权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服或者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案件。
对于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坚持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3.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域管辖的原则:
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分为三个区:东区包括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部地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北部地区包括即墨区、平度市和莱西市。根据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地区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非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管辖权
1.下列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审查:
(一)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
(二)一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案件;
(三)一方为同一当事人,诉讼标的为同种的案件超过十件的;
(4)当事人申请再审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的;
(5)上级法院责令审查处理;
(六)依法应当由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包括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
2.下列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第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二)原判决、裁定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3)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上一级法院审查。
3.当事人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没有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
依照本款规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明对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写明涉案法律适用争议的焦点,以及认定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和依据。
(2)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