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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5 09:09:00作者:51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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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网为您带来法律知识《从非人性化封门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帮助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初,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蔓延,各地政府不断加强防疫工作。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重拳出击,采取了很多措施来预防疫情。典型的措施之一是将返回者与高流行率地区隔离。从一些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居民被当地行政机关锁住,被护栏围起来,甚至在一些区域被电焊直接封住。至于这样不人道的封门是否合理合法,法律分析会体现在哪些考点?这里分析一下。
政府对从疫情高发地区回来的人进行隔离,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强制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被毁损、避免危害、控制危险的扩大,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暂时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暂时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隔离是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潜在携带者对公众造成危险以及疾病的进一步传播。因此,采取措施关门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的。
关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矫枉过正的非人性化关门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中也有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决策应当合理,属于实体行政法治范畴,特别适用于自由裁量行政活动。相称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对于愿意被孤立在家的居民来说,用不近人情的手段关门显然超出了必要和适当的范围。因此,非人性化的关门行为主要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希望考生学会分析这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