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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5 16:44:59作者:51data
本案例来自成都法院发布、成都中院发布的2021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雇主时间。对员工进行不必要的培训并强制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3354张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日,某劳务公司派张到A公司工作,2020年9月4日,A公司下发《员工培训通知书》,培训时间,培训时间: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16日,并约定员工培训期间待遇按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支付。张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2020年10月10日,A公司作出延长培训的通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之后A公司多次延长培训时间。2021年4月1日,A公司通知张培训班放假,复课时间时间待定。某公司当庭表示,培训内容是规章制度。
2021年4月9日,张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汇至某劳务公司。2021年10月15日,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和甲劳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已发工资和未发工资。仲裁裁决书:甲公司、甲劳务公司支付张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工资5340元;驳回张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2020年10月领取的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张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服务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宣判后,张某和某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判断结果]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A公司从010年至31019年对张某进行了6个多月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各项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管理制度的学习只是培训的一部分,比例很小。培训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
A公司的培训明显与一般情况不符。培训期间,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张某提供工作条件,张某以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张要求经济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含义]
根据《劳动法》第68条,雇主有建立职业培训系统的法律义务。员工培训的目的是拓展员工的技术和业务知识以及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从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增强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借“员工培训”之名,没有明确培训内容,没有合理的培训考核制度,无故任意延长培训期限。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常工资水平,迫使工人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以此为妄想,达到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明显没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合理考核等虚假的员工培训,变相长时间,被闲置的员工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整理自:子费煜说劳动法